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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学习权的类型化

  
  听课权,即学生有权就所选课程听取教师课堂讲解与教诲而不被拒绝的权利。尽管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和创新能力的高下与“出勤率”并没有必然的内在关联性,但毕竟听课对启迪思维、开拓视野、消除疑惑大有裨益。故此,为了保障大学生的听课权,校方应不断地提高教师素质、优化师资结构、加强教材建设、保证教学质量。另外,听课即为权利,权利是可以放弃,那么,听课权可否放弃呢?换言之,学生有必须到课的义务吗?听课是学生的权利和自由,不是必须到课的义务。学生有逃课的自由,这是学生“用脚投票”竞争性选择的结果。“杨帆门事件”[13]昭示了教师讲学自由与学生听课自由的内在冲突与紧张。正如董保城先生所言:“大学生原则上并无出席课堂之义务(Anwesenheitsptlicht)。纵然课程系大学生本其自我决定所选择,或属学习规则中所规定之必修课程,吾人亦无法从中推论出大学生须受自我选择所拘束,而负有上课之义务。”[14](P198)既然听不听课是一项可以放弃的权利,又如何顺利实现既有的教学任务呢?笔者以为,可以采取以下两个方面的措施:一方面,严格考试纪律,激发学生听课的积极性,从而提升“到课率”;另一方面,教师可以利用教学自由权,将“到课率”和课堂表现计入该课程的考试成绩中,以便对抗学生的听课自由。

  
  科研参与权。大学生在校期间主要是专业知识的积累和整体文化素养的提升,但也应当在着力打造坚定的人生信仰、完善的知识结构、严密的思维能力、深厚的人文修养以及娴熟技术操作能力的同时,具备一定的学术研究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4条的规定,本科生欲获得学士学位就必须“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而研究生还有要“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这就要求学校和指导教师必须创造尽可能多的机会和尽可能好的条件,让大学生特别是研究生参与到相关课题的研究中来,以此挖掘学生的学术潜质、传授学生研究的方法、培养学生的研究兴趣,这既是学习权保障的题中应有之义,又对国家综合实力的提升有着深远影响。

  
  课堂讨论参与权,即大学生享有在课堂上围绕授课主题,针对学界通说、研究方法以及课程内容,陈述自己意见、表达不同观点和批判他人见解的权利。不过,该项权利的行使亦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不得假参与讨论扰乱课堂正常教学秩序;第二,不得在表达意见的过程中进行人身攻击和故意揭露他人隐私;第三,发言还必须是“有效发言”,这就要求讨论的参与者必须是作好充分的前期准备,避免以随心所欲的漫谈挤占他人的表达机会。总之,根据不同的课程特性,学生讨论参与权的行使具有不同的强度和方式上的要求与限制。

  
  获得公正评鉴权,即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成绩、道德品行和日常表现获得大学当局客观、公正评价的权利。这与大学生未来的“职业选择自由”密切相关,因此,该权利含有“财产利益”的成份。获得公正评鉴权的有效保障分为三个层面:一是考试成绩的公正评价,即在校期间的每次学业考试或考核都应获得公正评判;二是获得奖学金权,是指大学生在具备品学兼优等条件下,依照法定的程序获得来自校方物质性表彰和激励的权利;三是获得学力证书权。这里的学力证书既包括正常毕业情况下的学位和学历证书,还包括非正常毕业时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修学证明等。我国《高等教育法》第55条明确规定,国家设立奖学金制度,“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我国《教育法》第42条第4项则规定,“学生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根据巴霍夫的“判断余地理论”,评鉴行为属“专业判断”,应该对评鉴者“高度个人性的管辖权”给以足够尊重,但这并不意味着评鉴者依此可以“懈怠判断”、“判断疏漏”甚或“裁量专横”。[15](P350以下)因为,相对于教师的“判断余地”,学生亦有一个“考生作答余地”,即学生在作答时享有一个适当回答问题的选择空间,其所给出的如果属于具有充分辩解理由和合乎逻辑陈述的答案,就不应被评判为理解错误。[16](p67以下)可见,只有两种“余地”间的相互尊重才能在追求真知的道路上,尽量避免以认定错误的名义排除或扼杀掉更多通往正确认识可能性的情势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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