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表1
(一)学习自由权
大学生的学习自由权包括:①学习场所选择权;②选课权;③听课权;④课堂讨论参与权;⑤获得公正评鉴权;⑥有限的校务管理参与权;⑦组织和参与社团权;⑧听证权;⑨诉权。具体而言:
“学习场所选择权”是行使其他学习自由权的前提性和基础性权利,因关涉大学的“入口”问题,所以尤需重点保障和特别关注。学习场所选择权包含三层涵义:其一就是前文述及的“入学自由权”即“择校权”,对该项权能的限制应适用法律保留原则。正如德国联邦
宪法法院在着名的“定额案”的判决中指出的那样:申请入大学就读是公民受
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学校即使限于名额等编制之限制,必须拒绝其他申请之学生时,亦属于人权之侵犯而必须有法律的依据才可拒绝,不可径依大学自行颁订的入学原则。”[8](P361)其二,选择院系和专业权,这是入学自由权的延伸。它既包括提出入学申请或“填报志愿”时的初次选择,还涵摄入学后经过一定时期学习后的转院系专业权和转学权。如我国2005年《学生管理规定》第18条规定:“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调整学生所学专业。”该规定第19条则明确指出:“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二,退学权。学习既为权利和自由,那么,在册学生就有权按照自己的兴趣和家庭背景放弃学业。如果说“择校权”的行使是“用手投票”的话,那么,退学实质上是学生在“用脚投票”。2005年《学生管理规定》第27条第6项就有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应予退学”的规定。
选课权是指,大学生可以选择大学中已开设的任一课程研修和自我决定学习重点及进度的权利。值得强调的是,选课权其实将“学习进度的选择自由”赋予了学生,[9](P65)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身体、经济等状况和理解、吸收知识的能力自主决定学习的进度和强度。有能力的学生可以使学习“提速”,从而缩短本专业的研习时间;身体状况不佳的学生亦可以暂时中止学习、提出休学申请;而受到经济条件等影响的学生,还可以向校方要求保留一定期间学籍的要求,“中途”走出校门进行“创业”等社会实践活动。不过,由于大学几乎都有学业研修的最长期间限制,后两种情况不得超出既定的期间。同时,选课自由也包含着择师权在内,从本科生的角度来讲,意味着学生可以对不同教师的不同授课内容与方式进行自由选择;而对研究生来讲,还意味着在众多指导教师当中选择自己最为信任的一位作为其求教的对象。“中大博导虐徒案”[10]就是学生享有择师权的典型例证。“没有自由,法律就名实俱亡,就是压迫的工具;没有法律,自由也同样名实俱亡,就是无法无天”。[11](P58)故此,从宏观上看,选课权要受到以下限制:所选课程必须是大学(广义上包括“本校”和“外校”)已开设的课程,大学生个人并无开设特定课程的请求权,此其一;其二,大学生对于本专业“学则”中所规定的必修课程,没有不选修的自由;其三,不能违背学习规律,越过基础课程的学习直接选修高级课程;最后,为了保证学术品质和教学质量,选课权亦受到“内部限额”的制约,当选课人数出现“拥挤”现象时,学校当局有课程限额的决定权。[12](P196-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