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社会的对立,要求约束国家机关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一方面,要求国家机关必须退出市场,保持作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的属性,不得与民争利,参与竞争。另一个方面,则是要求国家机关必须也只能谨慎地在法律范围内基于真正的公共理由使用权力,而这两个方面的要求,对于我们的国家机关来说,都是一个新的问题。由于未能及时完成政府职能的转变,公共权力壮大的同时,也就出现了大量的政府与民争利的现象,一方面公权力介入市场竞争,限制了市场主体的发展,另一方面公权力以公共利益为由,通过财政税收手段,无节制地掠取财富。在国家财力空前增强的同时,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没有得到相应提高。加剧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反映在法律领域,就出现了国家机关利用制定与实施法律的权力,巩固自身的垄断地位,谋求垄断利益,压迫市场主体和公众的生存空间,导致市场主体、公众与地方政府的对抗。近年来,轰动一时的征地、拆迁、出租车等领域出现的群体性事件,中石油、中石化、电信、金融等企业激起民愤的垄断行为,以及高企的房价、学费、医疗费用等,其实都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紧张的结果与表现,都与国家有关。
在国家权力未能得到充分有效的规范时,有关部门还出现了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直接为本部门或政府攫取收益的行为。例如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导致的“公路三乱”、“钓鱼执法”、“秘密执法”等,公安局办保安公司、法院办法律服务中心、工商局办工商登记与年检的代理公司等。几乎每个国务院有关部委,都有自己的有一定自收自支权力的事业单位、甚至企业,例如国家体育总局与各个单项运动管理中心,这些中心与有关自己出资成立的各种公司的关系。由此可见,国家机关在国家推进市场进程的过程中,对市场利益的关切和觊觎。
我国的法治建设一直努力试图规范国家行为。尽管目前依然存在许多问题,但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始终是我国法治建设亟待攻克的一个重要难题。
五、结束语
法治建设的中国道路不同于其它国家。我国的法治建设与其他各项工作一样,同样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而展开的。因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央与地方之间建立了权力分工体制,为法治与宪政奠定了一个初步的基础;进而推动了国家政权正规化的建设,建立了系统而完整的国家机构以及国家机构权力运行的法律框架;市场化的经济体制改革促使市场主体与市民社会的发育,与逐渐强大的国家机构体系发生了激烈碰撞。国家一方面面临进一步保护市场主体权利的问题,另一方面,面临着规范国家权力行为的艰巨任务。这三大问题及其解决,勾勒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