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的中国道路
自地方法制视角的观察
葛洪义
【摘要】我国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一直着力解决的经济建设中的计划与市场、政权建设中的制度化与非制度化、利益分配上的国家与社会等三个逻辑上相互关联的问题。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我国法治呈现出自己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即因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央与地方之间建立了权力分工体制,为法治与宪政奠定了一个初步的基础;进而推动了国家政权正规化的建设,建立了系统而完整的国家机构以及国家机构权力运行的法律框架;市场化的经济体制改革促使市场主体与市民社会的发育,与逐渐强大的国家机构体系发生了激烈碰撞。国家一方面面临进一步保护市场主体权利的问题,另一方面,面临着规范国家权力行为的艰巨任务。这三大问题及其解决,勾勒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路径与框架。
【关键词】法治建设;中国道路;地方法制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本文试图回答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中国的法治建设走的是什么道路? 由于国情的不同,不同国家的法治道路,实际上肯定是不同的。那么,中国又是沿着什么样的道路推进法治的? 这个道路又如何历史地规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现状、乃至未来? 第二,在中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地方、基层、公众扮演了什么角色,发挥了什么作用? 许多学者把中国法治理解为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型”法治,事实究竟如何? 所以,本文的主旨是从地方法制建设的角度出发,分析、探讨法治建设的中国道路。
这个视角的选择来自对我国法治现状的一个相互矛盾的评价。
一方面,从宏观的相对“硬”的条件方面,人们倾向于认为中国法治建设成绩斐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写进我们国家的宪法,这一举措说明,至少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层面上,已经形成了大力推进法治建设的共识。如果把这60年分为两个30年,那么,现在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比较起前30年,应该说是发生了根本变化;从法律的数量与分布看,截止2009年8月底,我国目前现行有效的法律已经达到229件,涵盖宪法及与宪法相关的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7个法律部门,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而结束了中国长期无法可依的状态;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看,不仅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系统完整的国家司法机关系统,而且,几乎所有的国家机关以及有一定规模的企事业单位内部,都设置了各种专门的法律工作机构,诸如法制办、法制处、政策法规处、法律顾问室等;从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知识背景看,法官、检察官、律师中,法律专业学习背景的人员比例大幅度提高,特别是2001年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更是推动了法律工作的职业化与专业化。与此相关,我国举办法学教育的高等学校,已近640所,占全国在校大学生的比例接近5%。这个数字,与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已经持平。选择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看,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都是不容低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