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从微观的具体的“软”的标准方面看,法治建设的现状似乎就不是那么令人满意了。法律增加了,社会矛盾却没有随之减少,在有些方面反而有所增加。甚至,许多社会矛盾还以十分尖锐、甚至暴力的方式表现出来了。各种群体性事件的大量发生,不仅说明公民权利保护的水平还有待提高,而且也说明,至少部分群众、领导思想上还远没有形成通过体制内的各种制度依法解决分歧的法治观念;大量的领导干部被查处(包括司法机关的高级领导干部)的事实,表明国家的法律与制度不够健全,存在大量漏洞,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没有形成依法办事的现实,以至于可以通过打通领导关节谋求个人利益,显示有法不依的现象还比较严重;更为严重的是,在不少地方,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干部,开始通过法律谋求部门利益或者为他人谋求不法利益,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矛盾、制造社会不公、严重影响公众对法律的信心。目前,中央政法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一再强调司法的“人民性”,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消除法律、法律工作与公众之间的紧张关系,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凡此种种,不仅影响干部群众心目中的法律权威,而且已经导致严重的法律怀疑主义情绪。
这个相互矛盾的评价,似乎是在暗示:凡是中央、国家层面的工作,都是成绩显著的,而地方与基层则经常出现歪嘴和尚乱念经的情况。显然,这个说法是经不起推敲的。把存在的问题归结为法律的实施,客观上会分割中央与地方,成绩是中央的,错误是基层的,这种思维方法即使不是故意献媚,也会在客观上误导决策。毕竟,一个国家的法治是一个整体。出现矛盾并不奇怪,矛盾是普遍存在的。解决矛盾的过程,也许就是制造新的矛盾的过程。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各种争议,意味着一种新的国家治理方式的形成和旧的治理方式的衰退。只有深入到这一新旧国家治理方式的替代过程,对法治建设的中国道路进行具体分析,我们才能够把握住中国法治建设的脉络,实事求是地评价中国的法治建设。
基于上述想法和认识,本文拟以我国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解决的经济建设中的计划与市场、政权建设中的制度化与非制度化、利益分配上的国家与社会等三个逻辑上相互关联的问题为线索,立足于地方法制建设的视角,梳理我国法治建设的具体路径,进而力图把握和展示中国法治建设所面临的特殊问题。需要说明的是,这三个问题,并不是法治建设中的普遍问题,而是国家法治建设与地方法制建设互动下,决定着中国法治道路的问题。
二、计划与市场——集权与分权
我国的法治建设道路与中共中央对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判断是分不开的。“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十一届三中全会诸多重大决策之一,开启了中国的法治建设之路。该次会议基于对当时中国社会基本矛盾的判断,即落后的生产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之间的矛盾已经代替阶级矛盾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果断提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就是这一重大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注意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这意味着中国的法治建设是围绕着党中央高度重视的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工作展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