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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的中国道路

  

  中央与地方的分权,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广泛、深远的影响:建立了权力约束机制,包括干部任用、财税分配、事务管理,形成了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激发了各地地方政权的改革积极性,形成了不同地方之间的竞争关系,从而创新了各种政权法治化的运行模式;各地为了发展经济,相继推出各种保护市场主体的措施,探索现代企业制度;权利保护的重心下移,地方政权在中央的监督下,采取各种措施,提高民权保护水平等。当然,这个模式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导致一些新的矛盾的产生。


  

  三、制度化与非制度化——体制内与体制外


  

  分权关系一旦确立,政权建设问题就摆在了面前。换句话说,各级各类国家机构,都需要在一定的职责范围内运行,履行各自职责,承担各自责任。政权建设是分权成功的保障。其中不仅包括中央与地方的分权,而且包括上级与下级的分权、同级之间的分权。所谓制度化,就是各级各类国家机构工作职能与程序的规则化、制度化,就是在国家体制范围内处理和解决问题;所谓非制度化,就是超越法定职权、违反工作程序办事,就是在体制外寻求问题解决办法。在体制内按照制度办事,属于依法治权,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重要突破。


  

  国家被霍布斯称为“利维坦”(Leviathan) ,这个词的字意为裂缝,在《圣经》中是象征邪恶的一种海怪,通常被描述为鲸鱼、海豚或鳄鱼的形状。霍布斯给自己的著作起了这么古怪的一个名字,就是想把国家这个庞然大物比喻为那个海洋怪兽。他的本意是,在指出国家是如何从一种自然状态中产生出来的同时,集中揭示基督教国家的种种丑行劣迹,进而强调国家起源于人们的生存需要和自然权利,以及基督教国家的统治并非天经地义的。然而客观上,他也说明了国家可能成为邪恶东西的事实。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上,国家和法律都是人类社会的暂时现象,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消灭了阶级差别和私有制,也就不再需要国家和法律了。列宁领导的前苏联,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建立了一个所谓“半国家”的社会主义时期。既然是半国家,当然也就不会重视政权建设。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对于法律与国家,基本上沿袭了列宁主义的虚无主义态度,特别是到了文化大革命时期,这一思想态度达到了顶点。不仅砸烂“公检法”,而且“踢开党委闹革命”,各级国家机关基本陷入瘫痪状态。


  

  这就是典型地用非制度化的方式寻求体制外的解决问题的做法。所以,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民主法制建设起步的同时,恢复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就是摆在全党全国人民面前的一个重要任务。


  

  人需要国家,“当人们需要在国家—但可能具有剥削性—与无政府间作出选择时,人们均选择了前者。几乎任何一套规则都好于无规则”。无可否认,国家的确曾经给人带来了种种祸害和灾难。如果要避免国家成为“利维坦”,最大限度地使国家服务于人类文明的发展,使国家成为人民利益的保障,只能通过制度化的方式。邓小平曾经说过:“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的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致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 ..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说:“从现代化发展的价值取向来讲,现代化的过程就是社会全面制度化的过程”。制度是理解我们这个社会及其法律的一种重要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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