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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的中国道路

  

  现在我们已经无法判断当时的中央领导人是否已经认识到经济建设与法治建设的内在联系,但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事实上已经成为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最强有力的支持。原因就在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必须发挥市场的因素,也就必须发挥法律的作用。而计划与市场,即采取计划经济体制还是市场经济体制,也就不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而同时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这从当时与其后围绕计划与市场而展开的尖锐的党内斗争就可以看出。


  

  计划与市场的区别,从政治的角度看,首先是集权与分权的问题。在民主、法治、宪政等问题上,许多人往往比较重视多党制、分权制、普选制、司法独立、人权(特别是个人政治权利和自由权)保障、律师自治、新闻自由等,这些因素作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民主法治发展水平的判断标准固然很重要,甚至对于有的国家来说是根本性的。但是,对于中国而言,中央与地方、国家和百姓之间的分权,比西方三权分立意义上的分权,具有更为紧迫的现实意义。如果说,分权是作为法治核心内容的权力制约的前提,那么,发生在中国上个世纪末开始的中央与地方的分权,对于中国的法治建设,也就具有不同寻常的含义。而这个分权,就是由经济建设的需要推动的。


  

  以作为改革开放前沿的广东、广州为例。先看经济发展指标。改革开放之初, 1979年广东省的工农业总产值(当时以工农业总产值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指标,以后才改为国民生产总值)人均526元,而全国人均636元,低于全国1718%。从贡献情况看, 1979年广东全省财政收入39亿,上缴国家8亿; 1980年国家给广东确立5年内每年的上缴指标是9亿。到2008年,广东省GDP已经超过35696亿,来源于广东的财政收入8470亿;而广州市GDP则达8200亿,人均上万美元,源于广州地区的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达到2477亿,地方一般预算财政收入621亿,给国家贡献税收1800多亿。广东经济总量连续24年排名全国第一,广州经济总量仅仅低于北京、上海两个直辖市。由此可见,广东省、广州市经济发展已经取得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广东、广州的经济发展当然得益于改革开放的政策。而改革,实质上就是市场化,就是逐步将原来由中央统一掌握的经济管理权力,下放给地方、基层和市场主体。1979年6月间,当时的广东省委第一书记习仲勋到中央开会,要求邓小平批准特区,邓小平就讲了一句,“中央没有钱,现在给你们一些政策,你们自己杀开一条血路来。”为什么要使用如此沉重的语言来预示特区建设的未来? 关键就是中央所给的以及广东向中央争取的政策即将挑战“极左”的中央高度集权的计划体制。举个具体例子。过去,所有商品的价格都是由中央统一控制的,广州率先进行了价格改革。1978年广州市芳村率先放开河鲜、蔬菜、塘鱼价格。最初塘鱼的价格猛涨四五倍,外地产品也流向广州。许多干部群众都不满意,怨声载道,甚至到国务院去告状。中央领导亲自打电话过问。而广州市没有动摇,结果农民养鱼的积极性提高了,生产增加了,价格逐步回跌,3年以后,全国18个大中城市里,广州的鱼最便宜。从而使广州建立起整个改革的信心,连带其他物价的放开,进一步把流通领域价格放开。最终影响到全国的价格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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