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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的中国道路

  

  计划经济体制决非单纯的经济体制,它是中国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它是国家权力完全集中于中央的基本保证;另一方面,它又是平均主义的分配原则的制度基础。现在,不打破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就不可能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已经成为常识。然而在当时,这却是一个充满政治风险的行动。其实质就是向中央要“权”。所谓经济特区、开发区、试点城市,都是建立在中央给予一定特殊权力的基础上。可见,中央与地方的分权,是中国改革开放能够取得成效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因。毛泽东当年在《论十大关系》中曾经专门讲到“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他认为,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一定比仅仅依靠中央的一个积极性更有利于国家建设。遗憾的是,他最终没能完成这个任务。


  

  我国的法治建设和中央与地方合理分配权力的需要是联系在一起。在强大的中央权力面前,无论是中央领导,还是地方的领导,以及那些到大陆投资的港商与外商、自主创业的个体劳动者、私人企业主,意识到没有法律作为保障,改革开放的政策能否长期得到执行就是一个问题。当年,制定《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时有个插曲。根据前省委书记吴南生的回忆和有关文件记载,1979年7月15日中央决定建立特区之后,8月15日,他组织专家开始起草特区条例。8月21日邀请45名港澳经济界及有关人士举行座谈会征求意见,许多人对政策的连续性表示担心。吴南生和广东的其他领导也不放心。同年12月27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这个条例后,他们又前往北京,找到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叶剑英,提出“特区是中央的特区,不是广东的特区”,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80年8月26日,这个条例经由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最终通过。由此可见,在中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地方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被动执行者,而是积极的推动者,尤其是法治建设的积极推动者。


  

  如果说,政治权力的合理配置与相互制约是法治与宪政的核心内容,那么,在中国,政治权力制约体制并不仅仅是在传统意义上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的分立基础上推进的,而且也是在中央层面的党政之间以及通过制度化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来推进的。上个世纪80年代,中央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曾经出台了不少政策,但是最为稳定的推进法治建设的措施,大都是与经济体制改革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尤其是中央与地方在经济管理方面的政治权力的分配关系。邓小平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没有发展经济的迫切需要,不为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很难想象会出现这个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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