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与制度办事是法治国家最基本的要求。在政治层面上,所谓法治,就是要求所有的国家机关、组织、企业、武装力量和公民个人都必须服从法律规则的治理,尊重法律的最高权威。这一要求体现在政权建设方面,就是要求各级各类国家机关都必须有明确的职责要求,各种问题,都必须通过国家机关在制度的框架范围内得以解决。公安机关的事情不能通过检察机关解决,人大的工作也不能由政府包办;上下级之间有明确的职能分工,下级不能行使上级的权力,上级同样不能行使下级的权力。各个各级国家机关都必须照章办事。例如法院系统,应该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审理;应该由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案件,不能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法院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不能代替审判员审理、裁决案件。案件分配给那个法官,审理它的权力和责任也都归这个法官。这就是体制。
我国的法治建设实际上一直是在与非制度化的方式进行斗争的过程中推进的。过去,由党委书记审批案件是非制度化的;公检法联合办案是非制度化;现在通过信访、上访、跳楼、群体性事件、舆论等干预审判过程也是非制度化的,都是借助体制外的力量维护自己的利益。当然,这并不等于说法院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可以任意处理问题,更不是说这些国家机关的工作无懈可击,而是说,我们必须通过加强政权建设的方式来推进法治,而不能在国家机关出现问题的时候,破坏已经建立起来的制度和规则,越过或者绕过这些机关解决眼前的问题。我国法治建设所取得的成就,所遇到的难题,迄今为止,其实很多还是与我们对政权建设的态度有关。
在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我们基本恢复和建立了一个系统的国家机构体系,初步形成了照章办事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但是,毋庸讳言,我们的制度还很不健全,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基层政府与民争利,存在大量腐败现象,近年来司法机关的法官、检察官违法犯罪问题尤其突出。面对这些问题,如果我们借助人民斗争、人民运动的方式来解决,我们就回到了文化大革命的老路上。吸取这一教训,就要求我们必须尊重体制,尊重地方与基层官员的职权,尽可能通过制度的方式约束权力,而不是动辄指责、批评、处分、撤换下级官员,甚至收回下级官员的权力。例如,我们已经建立了法院的审级制,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的,但是,上级人民法院依然经常通过司法解释、批示等方式指导下级法院的工作,明显削弱了基层法院的权力,加剧了当事人对基层法院的不信任情绪;再如,哪个省份出现矿难或者重大事故,只要死亡人数达到一定数量,省、市、县及以下有关领导就要问责,辞职或者被免职。这种做法导致许多人不敢去山西、河南等地以及安监局等部门任职。这些做法都是很荒诞的。如果这些地方与基层的领导干部已经履行了职责,怎么能够单纯依据死亡人数追究责任呢? 这些做法,都是非制度化的,势必导致下级穷于应付上级,使地方与基层干部无法照章办事。类似例子还有很多,说明,我国政权建设还面临着许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