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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律例原则中的利益平衡

  
  刑罚与收赎,虽一为报复,一为补偿,一个追求施害方和受害方在利益损失上大致相等,一个追求施害方的利益补偿与受害方的利益损失的基本等价,但都是报偿原则的不同形态,体现的是利益得失上的大致平衡。

  
  总之,在明清刑律的贼盗、人命以及斗殴等制度之中,儒家文化虽然影响了某些犯罪的概念和刑罚的原则,但相对于“报偿”这一核心理念而言,“儒家化”因素是次要的。报偿不仅作为一般原则而存在,而且还将犯罪危害与刑罚等级精确衡量,落实为一种制度构造。报偿不仅意味着侵害不同的利益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而且还意味着保持犯罪损害与刑罚之间的大致平衡。

  
  结语

  
  其实,本文只是希望纠正一个明显的歧见,即:“(中国)古代法律可说全为儒家的伦理思想和礼教所支配”。虽然明清律例受到了儒家文化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并没有颠覆律例本身的基本原则。在户、婚、田、债这些国家放任民众自理的领域中,契约、均平乃至其它形式的利益平衡安排比血缘和阶级因素更为重要。而在刑律的贼盗、人命以及斗殴等重案规则之中,虽然儒家文化影响了某些犯罪概念和刑罚原则,但是,相对于报偿理念而言,血缘和阶级也不具有根本性意义。明清律例所体现的制度特征远非儒家文化所能涵盖。

【作者简介】
汪雄涛,云南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注释】 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着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59页。
参见《大明律》,怀效锋点校,名例律,以及《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名例律上、下,法律出版社1999年。由于明清名例律具有相似性,这里的讨论只引照《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名例律上、下,法律出版社1999年。
参见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3-17页。
《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总类。
《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名例律,“常赦所不原”条。
《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名例律,“共犯罪分首从”条。
《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户律,“男女婚姻”条。
《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户律,“男女婚姻”条例。
《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户律,“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
《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户律,“男女婚姻”条。
同上注。
同上注。
《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户律,“违禁取利”。
《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户律,“典买田宅”条。
同上注。
《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户律,“卑幼擅用财”条。
同上注。
《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户律,“卑幼擅用财”条例。
同上注。
同上注。
《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户律,“立嫡子违法”条例。
同上注。
《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户律,“男女婚姻”条例。
《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刑律,“亲属相盗”条。
《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刑律,“亲属相奸”条。
《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刑律,“斗殴”条。
《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名例律,“老小废疾收赎”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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