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的阶级分化远在奴隶社会诞生之前就已开始,约略可分为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是与人类最初的三次社会大分工相应的。每一阶段,在法律的起源与发展上也呈现出阶段性来。
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群中分离出来,这是人类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大分工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吸收新的劳动力成为人们向往的事情了。战俘原先多被杀死,这时则用来充作奴隶。恩格斯说:“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在使劳动生产率提高,从而使财富增加并且使生产场所扩大的同时,在既定的总的历史条件下,必然地带来了奴隶制。从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中,也就产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裂,即分裂为两个阶级:主人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21]这时,人们之间的你抢我夺便不再是自然发生的了,不再是由于产品不足而引起的了;原先的习惯无法用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这种新的关系;人类的“强者”形成了集团性、阶级性;‘强者”对“弱者”的强制已经是集团性、阶级性的了。因此,原先的弱肉强食的习惯,系统地、一贯地带上了集团性、阶性的强制力,习惯也就演变成了习惯法。这是习惯法的萌芽阶段。
手工业从农业分离出来,这是人类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大分工进一步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劳动生产率不断增长,人的劳动力的价值不断提高。由第一次社会大分工所产生并且多半属于零散现象的奴隶制,这时已成为社会制度的一个本质的组成部分;奴隶们不再是简单的助手了,他们被成批地赶到田野和工场去劳动;终于发生了阶级分化的全新的情况:“除了自由人和奴隶之间的差别以外,又出现了富人和穷人之间的差别,—随着新的分工,社会义有了新的阶级划分。”[20]由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引起的阶级分裂所造成的习惯法,还是依靠战胜的强者对战败的弱者的强制力的;由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引起的阶级分化,则使原先的强者变成了实质上的弱者,因为剥削者—奴隶主已经成了人口中的少数。这样一来,习惯法所依的强制力,就与前此的强制力本质上大不相同了。它不再是强者的强制力,而是弱者的强制力了。这是习惯法的发展阶段,依靠弱者的暴力作后盾的阶段。
不从事生产而只从事产品交换的商人从其余人中分化出来,这是人类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商人是“一个寄生阶级,真正的社会寄生虫阶级”[22]。商人成了新的财富贵族,它一开始就已经同旧的部落贵族不相符合,随着时间的推移,它迅速地把部落贵族完全排挤到后面去。于是“随着这种按照财富把自由人分成各个阶级的划分,奴隶的人数特别是在希腊便大大增加起来,奴隶的强制性劳动成了整个社会的上层建筑所赖以建筑的基础。”[23]曾这是阶级分化的第三个阶段,也是习惯法发展的第三个阶段。在这个阶段里,习惯法越来越必须依靠系统的、严密的、残酷的暴力镇压作为后盾。这个后盾,最后终于形成为国家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