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我们看到,原始社会低下的生产力所决定的生产关系,始终在变化着,阶级的分化与它相应。法律则起源于阶级的分化,而这是在原始社会后期,不是在奴隶社会。也就是说,法律不是起源于奴隶社会,而是起源于原始社会。因此,关于法律只存在于阶级社会的观点是不无偏颇的。
(三)易洛魁人法律的起源
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摩尔根对美洲易洛魁人等的原始社会制度,作过详尽的述评,提供了极可宝贵的资料,其中不少地方谈及原始社会存在法律、法庭、法官、诉讼活动等,可以作为我们研究法律起源问题的参考。
美洲印第安人种的易洛魁人,其氏族的特色,体现在它授与其成员的权利和特权以及它给其成员规定的义务上面,“这些权利、特权和义务具体如下述,这也就构成了氏族法(jusgentilioium)。[24]氏族法的内容包括:
(一)选举氏族首领和酋帅的权利,
(二)罢免氏族首领和酋帅的权利,
(三)在本氏族内互不通婚的义务,
(四)相互继承巳故成员的遗产的权利,
(五)互相支援、保卫和代偿损害的义务等。
易洛魁人的相互继承已故成员的遗产的权利,具体说来是这样的:在蒙昧社会和低级野蛮社会,财产数量很少。在蒙昧社会,财产包括个人私有物品;在低级野蛮社会,则在个人私有物品之外再加上对群居宅院和园圃的占有权。最贵重的个人物品,物主死时用来殉葬。随着财产品种和数量增加,继承已故成员遗产问题,也就显得越来越重要,结果就制定了某种遗产继承的规则,规定遗产必须保存在本氏族之内,并由本氏族的成员分得。在易洛魁人中,实际上,一个死者的遗产是由他最近的亲属占有的。例如,死者为一个男子,则由他的兄弟、姊妹和母贺来呱份遗产。摩尔根指出:‘处在高级野蛮社会的希腊氏族和拉丁氏族,把死者遗产必须保存在本氏族之内这一条当作习惯法,当他们进入文明社会很久以后还把这一条列入成文法。”这种习惯法就是后来的同宗亲属
继承法。
摩尔根在谈到易洛魁人的互相支援、保卫和代偿损害的义务时,转引了艾瑞腊在谈到尤卡坦的马雅人时所说的话:“每逢对于损害行为付出赔偿之时,如被判偿付的人将因受罚而陷于贫困,则亲属为他分担。”[25]从这里可以推论存在着处理赔偿问题的诉讼活动、机构和规则。
易洛魁人的氏族成员间时有殴斗发生,杀伤或杀死别的氏族成员的事屡见不鲜。因此,为血亲复仇就成了氏族成员的义务。摩尔根指出:‘审问罪犯的法庭和规定刑罚的法律,在氏族社会中出现得很晚;但是在政治社会建立以前便已出现。”顺带地夕摩尔根还谈到:“希腊的胞族有……在法庭上检举杀害本胞族成员的凶手……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