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说:在罗马的氏族里看到,“由财富的增加和一夫一妻制所产生的新的法律规范已逐渐渗入氏族的习俗一”[⑥]
他说:罗马氏族社会的“元老院……有权预先讨论其中比较重要的事情,尤其是新法律。,…库里亚大会通过,或否决一切法律,一并以最高法院资格,在一切事关判处罗马公民死刑的场合,根据各方的上诉作最后的决定。一还有勒克斯……同样也是军事首长、最高祭司和某些法庭的审判长。”[⑦]
他说:‘真正的权力集中在人民大会土。……人民大会同时也是审判法庭;各种控诉都向它提出,并由它作出判决,死刑也在这里宣判……”[⑧]
除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外,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也谈到存在着法律、法官和诉讼活动的原始社会,涉及地域十分广阔,包括易洛魁人、希腊人、罗马人、德意志人所生活的美洲、欧洲的广大地区,也就是说,这不是个别的现象,不是判断错误,而是普遍现象。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但同时又有许多关于原始社会的记录。
(二)关于法律的起源
马克思说:“每种生产形式都产生出它所特有的法权关系、统治形式等等。”[9]这就是说,法律是与它所由产生的那种生产关系相联系、相依存的。因此,考察法律的起源,不能脱离生产方式,当然也就不能脱离生产力水平。
法律又是以强制力为后盾的。不然,它如果是成文的,便只不过是一纸空文,而如果是不成文的,就不过是一团颇动的空气。但强制力只存在于需要强制力的地方,正象需要坚硬的弹壳来束缚火药使之不会轻易燃烧爆炸一样,在不需要强制力的地方,它便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这样,原始社会是否存在法律的问题,就取决于那时为了调整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否需要同生产发展水平、生产力、生产方式紧密联系的强制力,是否存在强制力。
有许多关于原始社会的描述,是说明那时根本无需强制力的。例如韩非说:“上古之世,…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⑩]庄子说:“神农之世,卧则居居,起则于于,民知其母,不知其父,与糜鹿共处,耕而食,织而衣,无有相害之心。此至德之隆也。”[11]孔子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是故谋闭而不兴夕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12]
但同时又有许多关于原始社会的记录与上述情形相反‘这些记录约略可分这样几类:一、是关于部落之间经常打仗,而且打得规模很大、十分残酷的石‘例如‘同出于高辛氏的两个部落,分穷任以阔伯与实沈为首,‘居于旷林,不柑能也,日寻干戈,以相征讨”[13]。又如传说中黄帝族联合熊、黑、貌、琳,抠、虎碳大战炎帝族厂取得胜利之后义大败并擒杀蛋尤族的故事又几次大战都打得矢昏地暗、血流漂柞必。二、是关于部落或氏族内部经常有人吃人的野蛮行径的。例如:“在美洲大陆,韭美的东达科他冬和巴西的诊冬整冬处在柑当远古的状态下。在狩猎水牛的时候三达科他人(Dokotas)不断转移地方。如果这种动物的肉不够整个部落的需要,则采取食人肉的手段(最老的成员被杀死)。”[14]三、是关于以活人作殉葬品的。例如:“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埋葬时开始烧毁或销毁成为私有财产钓一切东西,例如家畜、妻子、武器、衣服、装饰品弓等等。”[15]“在某些蒙昧人中只销毁武器和衣服;在其他一些蒙昧人中还要加上男女奴隶,死者的众妻或妻子”[16]。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仍然是原始社会,而不是奴隶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