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的起源
倪正茂
【全文】
“法律起源于奴隶社会”,这是长期以来的“定论”,属于“禁区”,不容怀疑。今天法学冲破了“禁区刀,对于法律的起源问题,似有重新探讨的必要。
(一)几个疑问
1.什么是法律?
目前流行一些关于法律的定义和有关的说法是:
“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具有一定文字形式,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习惯法不是成文的东西,没有固定的形式……法律在它发展的初期,主要的就是这种习惯法。……奴隶社会的法律,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法律。无论成文法还是习惯法,都是奴隶主对奴隶实行专政的工具。”[①]
这里有不能自圆其说的矛盾:第一,既说“习惯法不是成文的东西”,又说法律具有一定的文字形式,岂非矛盾?第二,法律总是“国家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吗全如果是,那么“最初是通过国家认可……习惯”云云,作何解释?“认可”与“国家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总不是一回事吧?至于封建帝王远远高于法律条文效力的“诏”、“救”,则更非什么“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了。
这些矛盾启示我们:如何看待“习惯”、“习惯法”的问题,是关于法律定义的值得商榷之点;而从习惯到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过渡,则更值得探讨。
2.原始社会有没有法律?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关于这一问题,有互不相同的两类表述。
第一类,说明在原始社会里是没有法律、法官、监狱、诉讼的。
他说:a.…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啊!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②]
第二类,说明在原始社会里是有法律、法官、监狱和诉讼的。
他说:氏族“没有超出部落的范围;,…凡是部落以外的,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没有明确的和平条约的地方,部落与部落之间便存在着战争……”[③]
他说:“胞族有一个胞族长(Phratirar一chos),据德·库郎歇说,它还有全体大会,通过必须执行的决定,拥有审判和行政的权力。”[④]
他说:“巴赛勒斯除军事的权限以外,还有祭祀的和审判的权限”。又说:“亚里士多德也说,英雄时代的basileia是对自由人的统率,巴赛勒斯是军事首长、法官和最高祭司”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