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讯问对抗性及时机性视角解读
李明清
【摘要】讯问的本质在于对抗性和获取真相的功能,如实回答侦查讯问的社会价值理念众多。不当讯问及不健全的司法社会制度导致对讯问的误解与偏差。侦查讯问与法庭审讯的最大区别是前者具有时机性,把口供作查证线索、有无嫌疑程度的依据,后者仅却是静态推理性,把口供作罪证、定罪参考依据,二者的区别,决定了二者的规则不能尽同。讯问与询问是一对很难分割法律概念。文明社会发展趋势的要求与侦查讯问对抗性的矛盾是侦查讯问法律规则及政策的焦点,立足讯问本质及侦查认识规律和客观取证能力,兼顾法治文明趋势,成为讯问规则制定的关键。
【关键词】强迫讯问;刑讯逼供;如实回答侦查讯问;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全文】
一、关于讯问的本质功能与社会价值理念
讯问就是刑事诉讼中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直接接触言语交流,以获取案件事实信息的行为。关于讯问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可简称“侦讯”、讯问、预审、法庭质证等形式,其实质均系为了从疑犯口中获取事实行为真相信息。自人类有思想语言交流始,在遇到问题、纠纷、普通矛盾时通常会讯问质询或质疑,如是不是你做的,为什么要这样等等的问话。这是源于这样的共识:交流传达信息,当事人最知真相。在宗教或封建迷信盛行的专权社会,为了获取信息,讯问首当其冲,方法不定,如以神的名义进行恐吓或裁判、刑讯逼供等。
侦查方式由法则规定以来,地球各国、地区在继承总结了实际生活中探求真相质疑的方法,均规定了查案人员可以对疑犯进行讯问,并总结适当规定了讯问手段,刑讯逼供被合法化,并对什么情形下可以以什么工具进行多大程度刑讯逼供进行了标准规定,如《隋书·
刑法志》唐律也明确规定:“每讯相去二十日。若讯未毕更移他司,仍需拷鞠者则验前讯,以充三度,即罪非重害,及疑似处少,不必须满三”等。[1]但由于封建社会侦审合一、政教合一,王权、君权至上,缺乏权力制衡与监督,或出于政权的需要,刑讯体罚令人发指,而且偏离了发现真相的目的。随着民主与法治的发展,及对封建专制、刑讯逼供的声讨,暴力逼供被视为非法侵权,不同的国情对讯问也出现了不同态度。但是,直至21世纪的今天,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均未拒绝讯问证据,其间只是讯问方法发生转变,从暴力转向心理操纵。如,美国于20世纪后半叶,对警察讯问限制相当繁多,以致可以推定在“某一天将会禁止对嫌疑人实施任何形式讯问”,在21世纪新的判例法规则不仅认为供述在本质上是好的,而且是打击犯罪所必须的。[2]英国警察与证据法也认可了警察讯问。大陆法系国家多是直接肯定讯问。[3]
有强烈历史阴影的讯问何以继续存在?讯问的由来及历史发展证明,根本上在于讯问探求真相的价值功能本质及侦查时机需要的使然。美国刑事侦察学专家查尔斯·奥哈拉在其《刑侦学基础》中说,情报(INFORMATION)、审讯(INTERROGATION)和仪器设备(INSTUMRNTATION)是刑侦工作的三大支柱。第一,侦讯对侦查推理、验证、方向具有重大意义,科学的侦查讯问能够有效确定真凶和否定嫌疑,尤其在人财物流动快捷的时代。从认识论讲,一个无罪的人如果没人给他犯罪现场信息,他是无论如何讲不清犯罪细节的,即使想编造自已有罪都难以自圆其说。只有亲历的人才能讲清细节,这是定理,实践部门称为细节是破案的关键。这也是封闭保护现场、侦查不公开规则、刑事案情侦查阶段列为国家秘密、“隔离审查”的原因所在之一。讯问获取真实供述,可有效获取关联证据,从而更加验证侦查推理,讯问是获取心证或外部证据的更为效的方法。从心理学上讲,心理与行为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即使讯问面对谎言,也会传达出一定的信息。因此讯问人员如若不泄露案情,先入为主,进行引诱供而发出“是不是这样”的讯问,结合其它证据下讯问最能在内心确定或排除一个人的嫌疑。讯问可以说是侦查之关键,是侦查智慧的最高体现,而物证鉴定只是按科学家已得出的方法进行程序操作而已,对于个案而言,等待新的侦查科技只能是撞大运时机碰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