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物证技术的发达,只能证明某种行为的存在,但行为的性质还有人证解说,并且很多情况下,现有条件无法获取或鉴定物证。在某些情形下,没有犯罪人的供述根本无法破案定罪,破案需要供述。[4]
第三,更有一定实践实证的规律是侦查讯问一旦突破,在团伙案件、职业犯罪、惯累犯中可以“乘胜追击”,“深挖余罪”,扩大战果,获得其他案件的相关信息。麦克维尔和巴德威进行的社会调查表明,在英国,有罪答辩的被追诉人中,有21%的人讲出了自己其他犯罪行为的信息。7%的人讲出了有关同伙的信息。[5]
第四,侦查时机性要求,对有相当证据的疑犯,需要讯问供述来寻找发现证据及消除危险,疑犯所藏枪支、爆炸物品、人质、毒品等需要及时发现,消除危险或危害。科学鉴定不充许有些证据长时间不到实验室,从而构成侦讯的时机性。脱离犯罪现场的证据已非科技事后所能发现提取。有些证据会时过境迁,再也无法寻找。一人藏,十人难找,法制及公众利益也不允许为了推理可能存在的证据进行扰民的大面积搜索,或破坏性查寻。
支持讯问供述还有其社会价值观念。一是社会公众支持“干了坏事的人应当供述”的观念。一个人通过供述认罪等于向社会偿还自己行为欠的债迈向实质性的第一步,承认自己的责任也是犯罪人回归社会的第一步。这种社会伦理观念也是当今司法中控辩交易从轻处理的理论基础之一。二是从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探求真相执法角度讲,供述能够形成清楚的综合证据链条,有效还原事实真像(从侦查角度笔者称之为真相,而从诉讼审判角度只能称之为看得见的真像),提高司法效率,节省公众司法支出,理应从轻处理。
由于自我归罪是不符合人性,人之趋避害本能,疑犯多存侥幸心理,
刑法惩罚威慑,利益冲突导致讯问的对抗性。讯问要有真假信息结果必有压力,因为压力可以摧毁“智慧出,大有伪”或人之“趋利避害”所致的表相,而呈现真实。压力有物理暴力与恐赫,还有心理战:如出示证据,让疑犯内心产生压力:天机泄露,事已天下大白,不承认也没有用,还有运用
刑法规定自白从宽,控辩交易进行施压,让疑犯自主选择。刚柔相济、软硬兼施,是管理控制学攻无不克的尚方宝剑,因人、因案制宜选择讯问方法构成了讯问的策略性。封建社会刑讯逼供合法化,仅侦查角度分析也是讯问需要压力所定制。在民主与法治明确刑讯逼供为非法的21世纪,刑讯逼供仍禁不止,如果仅基于查明真相目的,应是个别侦查员对于个别相当狡诈之人,出于实体正义感而“失控”或无奈,其它措施策略无效,讯问需要压力所致。封建时代的审讯人员已将审讯效果分为“上”、“下”、“败”三类,把审讯时动用刑具才弄清案情的算作能力低下,把恐吓审讯则称为失败,“有恐则败”,不“战”而屈人之兵者为上。现代公务员不会傻到为公事犯法、显示自己能力低下地步。
认识论作为侦查讯问鉴别规律也说明,压力强制讯问不是虚假供述的根源,刑讯逼供也不是冤假错案的根源,造成冤假错案的根源在于讯问方法上引诱供,不合格或别有用心的审讯员引诱供人为造成的证据假象,审判人员重于法律学习而薄弱于真相鉴别方法,从而未能发现;还有推进因素是由于三权分离不严,审判人员和审判机构在方方面面因素影响下未能把住最后关卡或人为配合假象的延伸。刑讯逼供是冤假错案的根源这一论断,是声讨野蛮审讯及专权制度文过饰非、结论掩盖事实的结果。笔者不是在为刑讯逼供复辟,而是笔者接触到多名法学院的诉讼专业本科生、研究生,多数官方、学者文章均是一个论调:刑讯逼供是冤假错案的根源。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掩盖了讯问的对抗压迫属性。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下面分析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认可自愿供述的讯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