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证据客观生成机制如何
这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国民社会责任素质,主动作证及对公民作证责任的规定。如果在有证人的案件中证人诚实主动,人们承担责任观念强,结合受害人的陈述等,综合判定是很容易的事。另一个方面,就是客观证据生成、提取的能力如何。如公共视频监控的建设,侦查技术取证能力及鉴定能力、社会管理登记制度等。换句话说,科技提高民主法治的文明及鉴别真伪能力。如信息社会视频技术、互联网的发达,有素质的人在公共场所也会在自已家里一样注意,不敢松懈,唯恐被监督曝光。于犯罪侦查上讲,也可大大减少对讯问口供的依赖。社会管理制度对侦查影响很大,大量的假证及虚假登记会给侦查制造障碍,使侦查线索暂时中断以致“时过境迁”,“破镜难圆”。
3、法治文明社会发展趋势的要求与侦查讯问对抗性的矛盾是侦查讯问法律规则及政策的焦点。
实践会检验创造更多讯问规则。侦查是查明真相的过程,立足于讯问对抗性的本质,于讯问上规则上必须考虑认识论及侦查时机性、对抗性、秘密性等侦查本质规律,否则就是有名无实,形同虚设。在此基础上结合法治理想走向制定讯问规则会更科学。笔者认为侦查讯问规则制定会向以下方面发展,历史会检验其是非。
(1)除非恐怖犯罪等可能大面积危及公共安全的个别行为,是不会充许个别的“以暴制暴”高压讯问政策。这也是至今还未平息争论的是否明确可以适当条件下规范形式程度的刑讯逼供。宛如战争仍是解决终极矛盾的最终手段一样,战时讯问规则与和平时期的讯问规则是不会一样的。这也是符合法治的比例原则的。
(2)讯问强迫问题上,理性的立法可能会更多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规范。一是完备强化刑事胁迫性抗辩规则。由实体法规定威慑劝导真正的犯罪人选择认罪,可能会出现更多的刑事胁迫控辩交易规则,而且侦讯的时机性要求会使该规则前移到侦查阶段,明确区别侦查与审判阶段自白的从轻程度,使在刑事诉讼中起真正决定作用的交易从法院转到警察的讯问室,并最终影响刑事诉讼的结果。[9]过滤到审判阶段的的认罪其实没有什么意义,未认罪能到法庭的案件已付出大量司法成本,花掉大量公众公用费用,认罪仅能增强法官的内心确信。规则前移可以更好发挥讯问查明真相功能,及时避免潜在危害,减轻疑犯罪责,能够有效体现侦查时机性规律,能够有效立功。如及时交待被绑架人质下落,使得人质及时得以解救,避免人质可能的伤害。毒品犯罪交待大量毒品下落,避免毒品无法查找,由下线继续危害社会。当然在审判阶段仍能检举立功的仍应持欢迎态度,毕竟自白与检举立功是两个不同概念。这种讯问规则机制前移由侦查员进行就是笔者前述的依法劝导方式。甚至有学者认为,应当立法授权,规则前移可通过侦查官根据供述来采取宽严的强制措施。
二是讯问强度上的明确与规范。由于侦查与审判的主要任务职能不同,疑犯在两个阶段的心态、场境也不相同,侦查讯问与法庭审判时的讯问质询也不尽同,侦查讯问与法庭质证陈述的效用与时限要求也不相同,因此对两种讯问的要求标准可能不会一致。侦查讯问可能会被许可以较低的道德标准要求,一定条件下一定程度的强迫讯问。甚至有审讯学者称,侦讯者面对嫌疑犯必须采用较低水平的道德标准。③第一,立法规范较强压力讯问。如前述英国许可羁押压力讯问,不同罪案规定不同的羁押期限也内含此意,只是未予明讲而已,但绝不可以讯问为由延长期限。羁押讯问从另一个角度讲也称隔离审查,防止串供、“顶包”,难以查清各自责任,如各国到案措施均规定了查证讯问期限,24、48、72、96小时不等,也是一种规范隔离压力讯问。还有是大陆法系普遍规定的传讯,是一种试探侦查接触讯问手段,虽不具强力性,但在有些国家由于不配合可能成为后续强制的理由。第二,立法默许(未禁止)的低压力讯问。由于各国法律在讯问均采取禁止排除方式立法,一些讯问方式被默许。如合理欺骗造成压力讯问(同伙招供说等),宣讲人义情感道德压力讯问、潜跟踪压力逼其投案自首接受讯问、登记审讯室布置环境压力讯问、“红白脸”压力差讯问等,只要它是依法,非法律禁止,非残暴、不人道、非引诱供实施,压力程度不高于正常人高劳动强度限制,尽管在普通意义上有不道德之处,仍是合法的。至于压力标准,只能逐案审查,不可能有明确的标准。④第三,秘密接触获取、侦听获取供述及线索。有句古话叫对什么人讲什么话,否则可能产生“对牛谈琴”的效应。因此讯问方法的采取应当依据嫌疑程度及侦查所需依比例原则,因人制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