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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讯问对抗性及时机性视角解读

  
  当然为了避免因个人恩怨、别有用心的、非查明真相为目的执法讯问,或者一些低素质的侦查员无意识的引诱供、急功近利违反讯问原理和基本规则,一些侦查阶段讯问告知规则还是很有必要的:二人以上进行讯问并出示记录执法证件的告知,好象很少有此类告知;被讯问人随时可要求某名侦查员回避,在决定前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告知;对被讯人进行全面的“你如果实施了某些活动,而自认为犯罪的话,你可参考法律规定从重从轻、减轻、免于处理的“刑事胁迫抗辩”告知;刑讯强迫引诱供的违法告知;陈述权与辩解权的告知;侦查阶段的认罪与开庭审判认罪的区别对待告知规则告知等。

  
  一般律师介入始于第一次讯问结束时,更为合理,即到案讯问结束时,可有效防范及威慑公认不人道讯问手段的发生和及时进行权利救济。同时配套规定律师义务和职业道德。如1986年美国怀特赛德案中,在审判前,疑犯向律师提出在庭审中必须陈述看到死者有枪,辨称正当防卫,否则他就是死定了。可是律师警告疑犯,如果他坚持这么在法庭陈述作证的话,律师有义务将疑犯的计划告知法庭。这样一来,法庭可能会准许律师弹劾这样的证言,而且,他有可能会退出案件的代理。侦查官、疑犯和律师有时可谓猫、鼠与狐狸关系。三者关系要综合平衡考量制定。否则猫在黑暗中可能前功尽弃,鼠溜回洞里继续伺机不劳而获搞破坏。

  
  三、由讯问政策历史考察避免南桔北枳的结果及侦查讯问规则设想。

  
  综合考察各国讯问立法政策的变化,可以发现,这种转变既是整体社会民主文明进步的表现,也是生产力及科技发展的结果。对于前者政史学分析的相当清楚,补充一点就是政治体制的发展必须要求批判废除以住的一些东西,即便他可能含有合理科学的成份,但不能以废除作为反对重新考虑的理由。笔者着重在生产力的基础上构建一种生理与精神自由需要层次论上分析。在有法律审定的封建社会,生产落后,在人普遍需要层次论上,自由与温饱上,人们更偏向于温饱,一般的强制在效果上不足以让人做出明显利弊选择;科技落后,取证手段单一的情况下,不得不通过刑讯合法化,在特定情形下,对某些狡诈嫌疑人的严讯拷问,给百姓、社会一个公平正义的交待。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对自由的渴望值加大,限制一个人的自由甚至比刑讯更让他难受,结合刑法上的威胁,人们更会理智选择一个短的期限。科技的进步,证据的客观生成机制发展,发现提取证据能力增强,对口供依赖程度下降也是审讯政策宽松的客观原因。不管是什么人、集团以何体制主政,均不会显示治理社会无力、无能,大量犯罪无法治理,公众也不会答应,所以均会根据当时的侦查需要与人权保障需要制定审讯政策,如美国9.11事件后,小布什总统特批了水刑逼供(也有称水板刑),进行反恐侦查。

  
  综上,由于讯问的本质对抗性及获取真相重大功能,讯问规则和政策的制定取决于一个国家的以下几个方面。

  
  1、侦查司法司法成本投入与犯罪现状。

  
  除冲动犯罪外,犯罪均不想被人发现。即使是冲动犯罪,自我毁灭心态除外,也会在冷静后进行毁证隐瞒真相,也即犯罪的秘密性。由于三权分立,要求法院居中裁判,在很大意义上讲,决定犯罪及查明真相在于侦查。侦查投入保障了侦查的时机性及公正性,不会造成人为的“时过境迁”,真像在时间中蒸发。可以试想,在骑自行车或步行的办案年代,具有强制措施之“恶”的侦查羁押期限的程序规则可能由立法缩短吗。犯罪状况也决定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实体及程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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