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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讯问对抗性及时机性视角解读

  
  横看成岭侧成峰,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有矛盾的两个方面,反对者观点有之。第一,明确承认供述的功效,可能会增加警察过激或强迫逼供的行为,使社会回到警察暴政的年代,因此只能“因噎废食”。并且强制供述是不道德的,可能是让被告(此处笔者不用疑犯,因为笔者认为只有在法庭宣誓审讯时才会导致)陷入“残酷的三重困境”,要么自我指控自我归罪,要么作伪证,要么构成藐视法罪。第二强迫供述可能引起虚假供述,不仅不能推进反而会危及审判发现真相的目的。第三,美国一大法官讲,历史告诉我们,从长远看,与依赖通过专业化侦查活动独立获得外部证据相比,一个过分依赖供述的刑事司法制度将会让人难以相信,而且很容易导致权力滥用。

  
  由正反价值理念可以看出,支持与反对者均认可讯问查明真相的功能,都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讯问的对抗压迫性。历史阴影让反对者对讯问强迫性持疑虑态度,更希望通过侦查专业化获取外部证据来查明真相,甚至希望通过对讯问口供的限制来推动侦查专业化的发展。然而从讯问规则的演变可以看出,历史阴影不是讯问本身之错,错在专权没有权力制衡侦审一体化的社会制度,错在部分审讯人员的不专业化低素质水平,没有有效的“内审外查”的科学讯问鉴别方法,错在审判“过分依赖口供”,而未能综合审查。笔者认为这些利弊辩论对抗中存在这样几个需要再认识的问题: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侦查讯问与审判质问的异同、讯问口供的在侦查与审判作用定位,否则在真理的争辩或推理中就会出现无意识的偷换概念、一偏盖全。

  
  二、有关讯问的法律规则评析论断---侦查讯问与审判质问之异同

  
  正因为供述的利弊共存,人们对其持既爱又恨,从而导致不同的讯问法律规则。但不顾及侦查讯问本质的限制规则是否还不如废除,以免侦查陷井或法律虚无。这正是评析讯问规则的重要意义所在。

  
  1、法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及沉默权与如实回答侦查讯问有关案件的义务---如何看待侦查讯问的对抗强迫

  
  由于上述关于讯问及供述的理念,21世纪各国立法均偏向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同时又认可自愿供述。然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争论至今激烈。捍卫者认为强迫自证其罪使被告陷入“残酷的三重困境”,是不道德的,侵犯隐私的,并且该特权是对抗制诉讼的组成部分。反对者认为对于无辜的被告人根本不存三重困境,该特权有时候成了有罪人的避难所;行为是外部产生的,只需说明真相,不存在侵犯隐私等等。但无论如何,就公众与侦查代表的公益政府而言,更多人忽略了受害人,认为不能为了个案公正,让公权过于强大,波及大众,要保护私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在和平盛世仍是处于优势价值观念。

  
  笔者无意直接评论上述理念及制定,因为联合国《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英美法系和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均支持这一观点,毕竟大家希望文明、和谐、无冲突、不受侵犯的愿望是美好的。因此只好就此法律原则进行分析思考,强迫与自愿是一个两栖概念,有什么标准呢。因犯罪嫌疑人的心态理念认识不同,在供述上的确存在自愿任意供述,与非自愿供述。在自愿供述上,基本上不存在强迫自证其罪,所有国家及公民均表示支持。焦点在于非自愿供述。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在犯罪问题上,可以说都存在侥幸、趋利避害、两者相比权其轻的心理,即使是投案自首、控辩交易等“自愿”供述也均是两者相比权其轻的选择。从本质上讲是刑事司法从重从轻制度的诱导及逼迫让其做的选择,只能讲是理性的选择而非自愿的选择。换言之,除非伤心绝望希望自残或以犯罪手段来平静心态或为了“大义”的犯罪之外,在自我归罪上没有自愿之说。因此讨论自愿供述似乎没有多大意义,更应着眼于什么程度的强迫或劝导获取供述是合理的。这也说明二者是一种规则上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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