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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现代主义对人格权理论研究的启示及其引发的思考

  

  (4)是要“现代私法”还是要“后现代私法”。一定意义上讲,这个命题是一种概念之争,很少有实际意义。但是,既然有学者提出“后现代私法时代正在或已经到来”,我们也不得不重视这个问题了。现在,人们要问从对现代私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的“解构”中,能否得出私法死亡、后现代私法已经到来的结论呢?我们承认,私法和世上任何事物一样,都是一个不断变革自身,不断发展的客观存在,但在大陆法系,私法自罗马法以来,经过了漫长的中世纪、近代和现代的发展历程,其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没有改变。“意思自治”原则的哲学基础是“主体”与“客体”对立的二分理论,这一理论在社会实践中并没有发生根本的动摇。后现代主义否定人的主体性,因此,对个性理念施以猛烈攻击,某些学者称“人人生而平等”、“自由”、“民主”这些抽象的、形而上的断言,从来都不可能在经验现实中得到验证。如此一来,人类的美好理想破灭了,“意思自治”成为虚无缥缈的东西,私法只有死亡。事实上并非如此,“意思自治”从来没有在私法的主导精神中消失,它始终是文明社会私法的灵魂,特别在现代世界性的市场经济中,没有“意思自治”这一原则是不可想象的。当然,对“意思自治”也不能作绝对的、僵化的理解,现在“意思”所涉及的范围已在发生变化,“自治”实现的方式也在受到限制,“意思自治”并非是为所欲为、毫无节制的“自由论坛”。就民法而言,契约法中,契约自由必须受到一定限制,债的相对性原则已被立法所突破;物权法中,物权法定主义进一步被确认,对资源物权加强了公法性保护;侵权行为法中,出现了责任原则多元化与责任承担社会化的趋势。对于这些现象,我们只能认为是私法基本原则对新的社会关系的适应和发展,是私法具体制度在新的社会条件下的健全和完善,社会的变革,没有给私法带来危机,而是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私法的自治精神和法律体系并没有因此发生根本的改变。


  

  而且,后现代私法是一个什么样子的私法?至今,没有人对它的基本特征和制度框架作过系统的描述和总结。据后现代法学者的看法,后现代私法是指一种没有传统意义上的私法。从逻辑上推理,这种所谓的传统自然是指现代私法的传统,它包括对近代私法的改造和发展,也包括当代对现代私法的完善和修正。然而,这样的现代传统不正是后现代私法所应推崇和继承的传统吗?如果他们所要破除的传统是指近代或此之前的传统,那实际上正是现代私法已经完成的工作,没有必要再确立后现代私法的概念了。如果他们所要破除的传统是人类社会所能保留下来的一切传统,这是不可能办到的。在世界上,没有传统的社会是不存在的,没有传统的私法也是不存在的。我们发现,许多后现代主义思想家有时思维是混乱的、观点是模糊的,他们有的要抛弃传统,有的要回归传统,就一位思想家而言,往往也会不时地变换自己的观点。他们善于深刻地揭露和批判现存社会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却又提不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出路。那些激进的后现代主义者,喜欢用一些光彩夺目、故弄玄虚的词藻去批判那些根本不存在的假想论敌,所能提出的一些论点又往往来源于对社会缺欠的夸张,来源于对各种公认观念的随便颠倒,来源于对现代人的奚落和对各种偏激理念的颂扬。结合本书的讨论,我们只能说现代私法的传统还有生命力,私法还远没有走到‘旧薄西山,其息奄奄”的地步。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要肯定后现代主义在批判现代主义的弊端方面所做出的贡献,要借鉴后现代主义那种积极的思考和倾听的方式。笔者作为一个应用法学的学者,对后现代主义的了解很有限,对它到底是何主义、到底应该如何评价它、并没有准确的判断,更没有真知灼见。我只是想,一个学者不能盲目类比和追随任何一个新的思潮,也不能不加分析地一概否定那些还不甚了解的新思想、新观念,只要和自己的研究工作有关,就要尽量去学习它、认识它,从中吸取一些有用的东西。通过这段学习,反省自己的学术立场和思想观念,如果给自己作一个思想定位的话,最多算是一个平常的现代主义私法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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