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以来,世界上的群体纷纷从小单位快速地扩展为大单位,有的已经扩展为超大群体单位。在群体还是小单位时,人与人之间面对面地接触,还有情感的维系,个人在群体中如鱼得水。但是当群体成为超大的单位时,个人在群体中变成渺小不足道的小粒子,因此产生了所谓寂寞人群的观念,也造成了个人疏离的痛苦。[11]这种情形之下,如何全面、正确地认识群体与个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便成为后现代主义者所关注的焦点之一。后现代主义者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Alasdair Maclntyre)在论述群体与个人关系时指出:“要维护公共利益,唯一的途径是,必须将社会视做集体性的或有机性的。根据这种看法,社会的个体成员之间存在着互补关系。”[12]这种关系形成和造就了群体内相对稳定的伦理和道德,进而在个人与群体(如家庭、团体、国家等)的关系上产生影响,而非仅对独立的个人产生影响。所以麦金太尔不赞同“那类认为个人在逻辑上优先于群体,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相互对立的观点”。[13]我们赞同上述这些看法。
我们所理解的现代群体,不是一群人因某一事件而暂时结集的聚合体,也不是一群人因强制力而被迫形成的集合体。它是由一群具有平等人格的自由人,因共同的目标和利益或共同的信仰和信念,自愿地结合在一起,依据其成员彼此约定的或者大家所能认同的规则,相互沟通、相互影响、相互合作,结成一个具有组织性和凝聚力的团体。现代人的人格是平等的、自由的,他们有权自愿参加或退出一个群体,但一旦成为一个群体的成员,就必须受这个群体规则的约束。群体的规则不是为某一个或某些成员而设,是为实现群体的共同目标和整体利益而设,所以其成员个人必须遵守。可见,群体是一个组织化的人群,具有明显的结构性,在群体内,每个成员均占据一定的位置,具有一定的身份。他们的法律人格是平等的,但在群体结构中所扮演的角色是不平等的。一个群体要形成整体意志非常重要,它是群体顺利运行的关键,而真正能够代表群体的整体意志来自民主机制下的个人智慧的充分发挥。群体的运行还需要领导者权力的行使和其成员的配合,在群体内,权威的力量也是无穷的。群体的每一个成员的人格是平等的,他们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而每一个成员在群体结构中所具有的身份则不同,人格平等是不变的法律地位,身份差异则是可变的结构定位。如果我们把社会也看做一个群体的话,人们会发现,每个人在社会结构中所占据的位置,所扮演的角色,所能产生的影响和作用是何等的不同。
群体是由个人组成的,群体内还有个人意志和利益的存在,所以发生群体与其成员以及成员彼此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就在所难免。解决这类问题的基本做法应该是:承认群体的意志高于个人的意志,群体的利益先于个人的利益,但并非不考虑和不保护个人的意志和利益。“个人并不因为是群体的一部分,而丧失个体的自我。” [14]WriteZhu(''14''); href=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44597#m14>">在解决群体与个人矛盾方面,关键在于群体内民主机制的健全和运用,以使每个成员的智慧和能力得以发挥。
总体而言,群体与个体关系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命题,涉及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的知识,我本人还不可能准确地把握它。但我已经意识到,研究人格和人格权问题,不能仅从个人的角度出发,还必须从群体的结构乃至社会层面思考人格与身份、个人与群体关系问题。群体由平等的、自由的个人组成,个人又须凝结在群体的结构之中。
3.人格平等与人的独特性和多元性
现代法律关心人的本性、创造性潜能、人的自由与选择,这与后现代主义思潮中主张的许多观点是不谋而合的。人格平等是人的一种普遍的伦理价值,法律上具有一致性。但人却是独特存在的个体,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差异性与多元性。确立人格平等的逻辑前提是把人看做理性的人、抽象的人,然而人的存在又是具体的,如何将这种抽象的“平等”落实在人的现实生活中,即实现人的实质平等是法学上的一大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