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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现代主义对人格权理论研究的启示及其引发的思考

  

  个人中心主义或个人主义作为现代主义文化要素之一,并没有过时。我们仍然信仰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讲的那句话:“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如此地把个人的自我实现视为人类解放的崇高目标,无疑是一个现代主义的人本主义者。但马克思也认为个人离不开集体、离不开社会,“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7]在革命的实践中,马克思也意识到个人的自由和解放必须在现实的社会中去实现,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终解放自己。因此,我们反对极端的个人主义或利己主义。在资本主义制度之下,滋生了一批极端个人主义者,他们不要他人,不要社会,不要过去,不要将来,只是为自己活着。就像现代的自恋主义者那样,只贪恋眼前的享乐,对后代毫无兴趣,他们只关心自己,只关心自己每一个生理和心理的冲动得到满足。无怪乎有人说:“20世纪末的现实是:千年盛世(物质的)与世纪末日(精神的)二者同步而来。冲突的结果是现代的危机:思想的危机、传统的危机。”[8]在这种情形下,我们不得不正视人类精神危机的严峻,不得不正视个人中心主义那些严重偏离跑道的现实,我们应当倾听和思考后现代主义的那些严正呼吁和“提议”,重新探究人格价值要素的构成和法律如何对其界定与调整。诚然,人本主义特别是个人中心主义与现代人格诸价值要素的形成和确认关系密切,当人本主义遭到后现代主义的责难和批判时,我们应有准确的立场和清醒的思考,我国现阶段还处于现代化的发展时期,还没有进入西方发达国家所谓的后现代社会,我们可以借鉴后现代主义开放的思维方式和西方社会解决他们所面临问题的经验,维护和发扬那些世人所公认的现代文化传统,避免人性因自由无度而走人歧途。


  

  2.人格平等与群体角色的地位


  

  当人们极力赞扬和推崇人格平等、人格自由、人格独立的现代文化之时,后现代主义者却十分强调群体(communitv)与个人的关系,这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探讨的现象。在当今社会,我们不赞成某些后现代主义者把个人中心主义说得一无是处,尽管我们反对极端的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赞赏“他人哲学”的基本理念。个人中心主义是现代主义文化的核心内容,有了这个主义才有了世人公认的伦理价值:人格平等、自由和独立。个人才能自己主宰自己的命运,在政治上才有了“人权”和“自由”、“平等”、“民主”之权,从而人的智能和创造性才得以充分地发挥。但是,我们也承认“人类在最大多数的文化形态和历史形态中,都是一种群居的造物。在群体中感受个体的存在,本来是人的一种自然本能。”[9]事实上,在任何社会,个人脱离群体、脱离社会是无法生存、无所作为的,当一群人有了共同的目标而聚集在一起时,就必须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并形成一系列的行为规范,每个群体成员都必须将个人的愿望和意志置于管辖之下,以形成整体意志和力量。


  

  群体是指人们彼此之间因共同的目标、共同的利益,以一定的方式结合在一起,相互合作、相互作用,心理上存在共同感并具有情感联系的人群。前苏联的一些学者认为,集体是群体发展的最高形式,当群体的目标与社会的根本利益相一致,而不只局限于群体内部时,群体就成了集体。在后现代主义者看来,群体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其形态多种多样,小至家庭、社团,大至种族、国家,甚至国家集合体,当一群人只要具有共同的信念、共同的价值观,甚至共同的感悟、共同的处境就可能组成群体。所以,集体组织也应属于群体的一种类型。就群体的性质和内部规则而言,“后现代有关群体的观念其实只是一种更大基础上的个体,也就是说,是个人主义的集体表现。在群体中的这些个人可以行使他们的自由权,选择成为群体中的一分子,同时如果愿意的话,也可以保留退出这个群体的权利。”[10]由此可见,在个人主义占主导的社会里,人格平等、人格自由与人格独立总是与一定群体的宗旨和结构结合在一起的,不可能存在游离于群体、完全自由、毫无拘束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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