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平等与身份差异是人类社会结构中两个不可分隔的元素,它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共性与个性的共存。一方面,我们须在人的社会中树立一个普遍的、一致的平等理念,以此作为人们保护自身利益、实现个体权利的原则和尺度;另一方面,我们也须承认人性是独特的也是多元的,在任何的社会和群体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位置,即不同的角色或身份。这种不同身份不仅是社会和群体得以构成和运行的需要,也是人的差异性和多元性所导致的结果。每个人因先天和后天的身心发展因素不同,智力和劳动能力、创造能力不可能相同,在一个竞争性社会,他们所遇到的机遇也不可能相同。所以,每个人从社会中所能获取的资源和利益也相差甚远。我们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与和谐,就要承认人的身份差异,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身份人群的切实需求以及社会现有资源和储存,运用法律与政策的强制力,调整和引导社会的分配和占有关系,强调和规制人与人之间的团结与协作关系,使每一个人都能有尊严地生活在这个世界上,从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自由的人类理想。
人格平等的伦理价值是个永恒的真理吗?后现代主义者特别强调这样一个观念,即一切知识都受到历史与文化情境的限定,伦理道德的基础在于各社会群体而不在于事物的本质。并指出:那些试图从某个绝对的、不容置疑的基点出发,由此导出结论,这在今天的许多人中已行不通。我们赞同上述的基本观点,却又认为“人格平等”在当代的历史与文化条件下,仍是实现人间和谐、社会进步的一个基本理念。如果从不同的文化视角考察,人们对“人格平等”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但其内涵不会存在任何自相矛盾的因素,它应该是现今世人所能公认的一项真理。我们认为,世界各地的文化是多元的,但不等于真理也是多元的,因为不是所有的文化都能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另一方面,也没有哪种单一的文化能够拥有世上的全部真理,只有通过有效的交流,才可能形成不同文化之间的借鉴与融通。我们和后现代主义者都赞同相对真理,包括“人格平等”在内的任何一项真理都不可能是永恒的、全面的、无可挑剔的意识。“人格平等”的观念还会发展,“人格平等”的内容还会丰富,在这种变化之中,它的基本内涵始终是和社会的客观现实相适应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格平等”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伦理,非个人和权威所能改变和抛弃,它对社会和绝大多数人的生存发展仍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仍然是评判人间伦理价值真伪和善恶的一项标准。
我们和后现代主义在对待人性的看法上还有一个共同之处,就是都认为人是“正在成长中的存在”,人类有能力改变自己的命运历程和价值。后现代主义者相信,人的最佳状态应该是在前人活动的影响下,自主的、有选择倾向的和易变的,因而是持续不断成长的运动过程。在理想的社会里,正是因为人的人格是平等的,思想和行为是自由的、自主的,所以每个人都可能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既有的身份,找到适合自己施展才干的最佳社会阶位,从总体上看,社会结构中的每一个个体细胞是那样地富有活力,他们竟如此有序地运动着,朝着实现自己价值的方向流动着。然而,这种生动、有序的社会结构并不会完全自行形成,它还需要上层建筑层面的积极作用,特别是法律意识的提升和相应法律规范的调整,每个人都要遵守法律,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去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因此,建立一个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构建一个开放、自由、民主的社会结构,实现人格平等和承认人的独特性、多元性,将是我国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的一个艰巨任务。
4.私法死亡与后现代主义的叛逆性
在我国,已有私法学者郑重地宣称:私法死亡,私法的整个法律体系正在全线崩溃。这个论断是和后现代主义激进的思维方式联系在一起的。后现代主义思潮已经风靡世界三十余年,它在批判现代主义的种种弊端上做出了贡献,但也对一系列基本哲理和社会现象作出了不切实际的评判。后现代主义按其不同的讨论主题、不同的思想脉络,大致可以分为激进型和保守型两类。激进型的后现代主义怀疑一切、推翻一切,具有一种与生俱来的叛逆性,在他们看来,世界上一切都没有定论,一切都没有权威,有的只是不断的斗争,不断的创新。显然,这种观点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和现状不相符合,不可能被大多数人所接受。保守型的后现代主义推崇现实主义,主张天人和谐,提倡文化的相对论和多元论,承认科学的局限性,一般来讲,这些观点对我们全面认识世界、解读社会是有益的。如果运用激进型后现代主义的思维方式,去分析和判断私法的现状和走向,进而得出私法死亡的结论并不奇怪。但是,当我们把以下几个问题澄清之后,就会发现,私法死亡这个结论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