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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现代主义对人格权理论研究的启示及其引发的思考

  

  (1)是要“法治”还是要“人治”。这是现代法学与后现代法学最根本的分歧点,它直接影响着我们对包括私法在内的各个法律部门发展前景的思考。现代法学的理论认为,法治优于人治,法治是靠社会大多数人的意志创造和维护的,法律是稳定的、公平的,而不是统治者或个别人的态意主张,它是一项最富成效的社会管理模式。后现代法学的理论认为,社会绝不是依法而治的,法律必须由人来制定、解释和实施,而人则可以随心所欲地来完成上述的各项工作,所以,真正的统治者才是法律的制定者、解释者和实施者。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后现代法学已经形成了一股强大的法学力量,如在美国出现了五大法学批判思潮,即法律与经济学、批判法律研究、女权主义法学、法律与女权以及批判种族理论,在此之前,美国学者吉尔莫(Grant Gilmore)已经向世界宣告:契约法死亡。他们认为“现代法学没落了”、“后现代法律思想已经到来”。如此声势浩大的后现代法学运动,让当代法学家一时措手不及、无从应对、招架不住。在此情境之下,德国著名学者哈贝马斯(Juerger Habermas)选择了与后现代进行不屈不挠的斗争,他坚持现代性的立场,将现代性看成是没有完成的理想,是一项未竟的事业,他的使命就是将现代性的事业进行到底。但是,哈贝马斯并不完全拒绝后现代思想的那些合理的成分和正确的判断。我们认为这种态度是非常可取的。


  

  在我国,关于对“法治”与“人治”的选择,是没有中间路线可走的,历史是最好的导师,也是最好的清醒剂,对此选择,我们已经从历史经验和教训中得出了结论。而要实行“法治”就不可能没有“私法”,没有“私法”的国家不可能是法治国家。所以,私法的死亡是不现实的判断。但是,这并不影响我们借鉴和吸收后现代主义某些有价值的思想和积极的思维方式。我们大致也可以接受德国学者考夫曼(Arthur Kaufmann)的观点:现代虽然会终结,但现代的成就一定要加以维护和保卫,尤其是认识论上的理性主义。我们对私法的认识也应如此。在私法存在的诸多问题和缺欠面前,我们应该积极寻求解决的方法,而不是彻底摧毁现代私法的累累硕果。


  

  (2)是要“市民社会”还是要“专制社会”。市民社会是人类关系中一个复杂而独特的领域,自黑格尔(Geory Wilhelm Friedrich Hegel)提出这个概念之后,西方世界对此进行了不同的演绎与发展。市民社会不同于国家和家庭,它是一种以个体理性为基础,以市场机制为核心的经济关系的网络,也是生产、交换和分配的特定场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生产领域和市场秩序领域乃至乡村和城镇社区的社会秩序领域,构成了独立于国家的市民社会。在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上,是社会规定了国家,而不是国家统管着社会。国家存在的目的仅是服务于社会,如保护市场经济、保护交易安全、保护社会中个人的权利等。从这一意义上讲,市民社会与国家也不是隔离的。对于市民社会中个体生活,国家已经担当了越来越多的责任,对市民社会的健康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这并不能说明市民社会正在消亡。市民社会作为一种自主的经济关系,它的存在是以现代国家思想的出现为前提条件的。要建立市民社会,必须破除传统国家的专制主义,实行民主政治,改变一统天下的经济体制,构建保证“市民社会”自由空间的法律和政治形式。在现代社会,是民主政治和思想自由构成了市民社会的政治意识形态,构成了“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的政治基础。


  

  我国现阶段实行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它在本质上就是一种不断健全和发展的市民社会的新形式,此时提出市民社会正在日益消亡的论点,是没有现实根据的。因此,主要调整市民社会的私法也不会消亡。在我国,国家与社会的适当分离是政治改革的方向,民主与法制的不断完善是社会进步的标志。现在人们已经认识到,市民社会中最重要的政治因素是民主机制,只有实行广泛的民主才能带来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安全与和谐。专制主义已被中国人在内的世人所唾弃。在“市民社会”与“专制社会”的选择上,人们只会选择前者而不会选择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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