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再重点介绍一下抗争类型(方式、目标和身份)在每种维权形式上的表现情况。对个体维权形式而言,上访维权、诉讼维权、立法维权都出现过,上访维权和诉讼维权的情况从每年业主个体的上访和诉讼案件可以明显看出,而作为立法维权基本形式之一的竞选人大代表则在2003年前后的SZ市和B 市表现得比较突出(详见唐娟、邹树彬,2003;邹树彬,2004),如前文所提到的SZ市Z 先生、B 市N 先生等都以业主的身份成功竞选上区县人大代表,并以“提议案”的形式代表业主维权;对集体维权形式而言,上访维权和诉讼维权从每年的业主委员会上访和诉讼案件也可以明显看出,不过,目前在我们的调查中尚未发现立法维权的经验案例;对于联合维权形式而言,上访维权和立法维权表现得较为明显,如B 市业申委和G 市业联委曾多次就成立正式的业主委员会协会向各自所属地区的业务主管部门进行信访和走访,还多次组织和举办各种公民联署和民间立法活动。总体而言,个体维权以“上访维权”为主,集体维权早期以“上访维权”为主,近年来则日渐以“诉讼维权”为主,而联合维权则以“立法维权”为主。与之相应,在个体维权中,业主多会以一般消费者的名义出现,并以私人消费权益诉求为主;在集体维权中,业主通常会以物业产权人作为主要的抗争身份,并以小区的公共利益诉求为主;在联合维权中,业主则更多地会以普通公民的身份来展开行动,并以社会利益诉求为主。
一定意义上,业主群体所进行的上访维权、诉讼维权和立法维权实质上代表了中国社会体制下民众维权抗争的三种基本形态,并构成了中国社会体制下三种制度化的维权渠道。这三种抗争方式和制度化渠道的背后都蕴含着深刻的政治文化逻辑。
上访维权主要针对房地产开发商,这里利益之间的冲突实际上属于私权范畴,本应该可以通过基于市场契约的协商和谈判来调解,但现实中这些正常的市场手段却很难奏效。虽然业主与开发商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市场契约关系,但开发商的强势垄断地位常使单个业主几乎没有可能与其平等对话。于是,业主转而诉诸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上访,试图通过政府力量来介入、干预、协调和纠正开发商的不正当市场行为,甚至是违法行为。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针对这种民事纠纷,政府所能扮演的也只能是仲裁者和协调者的角色;况且,由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大多与开发商之间存在广泛的利益连带关系,这就使政府本身不可能轻易破坏和减损彼此之间的利益链条。因此,尽管业主们常常会满腹苦楚地自称“弱势群体”,并不断举报和揭露“开发商是多么的黑心和无法无天”,但他们所能赢得的政府理解和支持却常常是有限的,所能博取的社会道义同情也常常十分微弱——毕竟,业主作为购置了家业的有产者,其“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详见董海军,2008)并不能发挥多大效用。凭借这种弱者身份所进行的“诉苦”式上访,实际上体现的仍是民众对政府所持有的一种“拟父母官”的国家观念。
诉讼维权主要针对的是物业公司,但通常也会牵涉到与其存在利益连带的地方政府部门。这里面的利益冲突,既有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私权冲突,也有业主与基层地方政府之间的私权和公权的冲突。
由于主要维护的是小区的公共权益和公共事务问题,业主委员会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维权平台。业主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一方面起诉物业公司,另一方面也经常同时起诉基层地方政府。这种双重起诉现象的出现也与住房私有化后物业管理领域的运作本质紧密相关。正如有论者精辟指出的,房改后的物业管理领域既不是一种行政运作,也不是单纯的市场/法律运作,而是一种复合式的“政治经济运作”(张磊,2005)。也就是说,物业管理不仅涉及到市场/法律的问题,还涉及到行政和利益集团的问题。也正因此,诉讼维权的实践和训练,不仅培养和加强了业主对于法律的认同和信仰,而且也在逐渐影响和改变业主对国家的认知观念。国家不再是纯粹的“父母官”、“青天大老爷”,而是“人民的公仆”、“权力的代理人”。在这里,法律(诉讼)对抗争双方的约束和制约作用是等效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将法律作为为自己辩护并规范对方行为的工具和手段。由此,通过诉讼进行的维权,不仅仅是要维护和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在于监督、敦促和促进市场法人要依法经营、政府部门要依法行政。这里所体现出的是现代法律意义上平等的权利主体关系。
立法维权主要针对的是法律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和不健全,并致力于参与、影响、改变立法过程或内容、促使“好法”的产生。这种抗争形式的出现实质上意味着,伴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发展,法律制定过程本身日益成为一个可以讨价还价的“争议性领域”,①「这种争议性空间之所以能够产生,一方面,与国家权力结构内部的分裂性特征紧密相连;另一方面,也与不同层级和类别的法律之间存在着较多抵触和矛盾紧密相关。权力者和抗争者共同建构了这样一个持续的场域」成为各种利益群体角力其间的社会斗争场域。在我们归纳的立法维权的四种运作形式中,研修培训、民间立法、公民联署代表了一种体制外部的运作,而选举则代表了一种体制内部的运作。通过这些运作实践,业主们不仅能够直面具有分利性质的整个“房地产商利益集团”,与其在合法影响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上展开充分的竞争和较量,而且还能够有效地实现与相关立法部门进行常规性的对话和沟通。他们不再是完全被动地接受既定的法律规则,而是积极参与到对规则的制定和建构中去。
由此,作为一种规则的法律,就不仅仅是简单地被遵守,而是在抗争实践的过程中不断生成。在实际调查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几乎成为业主们的抗争实践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业主们不仅要经常学习和研究法律,而且常常还要承担起普法的重任。他们赋予自身的行动以崇高的历史使命,并以国家主人翁的姿态积极投入到日常化的抗争实践中;他们希望通过“好法”的产生,不仅能够切实维护业主群体的社会利益,而且能够有效地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这里所体现出的是具有政治权利意识的现代公民的制度实践。
由以上分析可见,业主在维权抗争过程中虽然表面上针对的是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但都不可避免地会牵连到与其存在着千丝万缕关系的基层国家权力机关。这就造成业主维权所要面对的不仅是市场权力,而且还有国家权力。在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维权抗争中,业主群体逐渐形成和确立了自身作为“中产阶级”的身份定位,在利益受损害的过程中形成了强烈的“不公平感”和“不公正感”的共同集体体验,从而激发和催生了他们对于“人格”、“尊严”和“正义”的维护和捍卫,并进而形塑了他们作为一个群体的阶级意识和认同。而在与基层地方政府的维权抗争中,业主群体不仅通过法律(上访、诉讼)进一步界定和明确了政府的行为边界和权力范围,而且,也借助法律(诉讼和立法)重建了业主作为公民与国家权力之间的法律契约关系。这标志着业主在行为方式和思想意识上从传统的臣民向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的转化。就此而言,当代中国城市业主维权抗争在最根本的意义上可以认为是业主借助法律将自己变成公民①「这里所谓的公民主要是指生产并拥有公民权的居民,即resident with citizenship ,详见Marshall Bottomore,1992;Somers ,1993;沈原,2007b」并形成自己的阶级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