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当代中国城市业主的法权抗争

  

  从经验层面来看,城市业主维权运动具有典型的法权抗争特征:其一,从法定主体角度看,随着《宪法》关于“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尤其是《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颁布和实施,业主真正具有了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并且其作为物业产权人的法律地位获得了正式确认。故而,这种新型法定身份的确立为业主行动的合法开展提供了基础和条件。其二,从法定权益角度看,业主所维的权不仅包括具体的物质利益,同时也包括由物权自然衍生而来的社区自治权,这些权益和权利在法律法规层面均获得了明确规定和确认,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五条和《物权法》第七十六八十三条等。其三,从法定组织角度看,业主委员会的诞生为业主维权提供了重要的组织化保障;尤其是针对小区公共权益和事务,单个业主是没有法定身份来提出主张的,惟有通过业主委员会来进行。其四,从抗争特征角度看,城市业主维权抗争具有“目标的合法性”和“行为的非法性”共存的特征。为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业主采取的抗争手段既有体制内的制度化渠道,如上访、诉讼、选举等,也有体制外的非制度化渠道,如集会、游行、示威、静坐、集体抗议等。这些抗争行为虽然是被“政治禁止”的,但却是被“法律认可”的。其五,从抗争性质角度看,城市业主维权抗争属于体制内的利益表达和利益博弈行为,其维权抗争始终遵循的一个基点是寻求在法律框架内主张、维护和捍卫自身的正当权益。因此,这种抗争从总体上看属于一种利益抗争,但同时也蕴含着对抽象权利和规则的追求与认同的潜能和趋势。


  

  由此,本文所谓的“法权抗争”也就主要是指业主凭借对法律的恰当了解和巧妙运用进而主张、维护和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抗争实践活动。通过对30年来城市业主维权实践的观察和分析,我们大致可以区分出三种不同的维权抗争基本类型,即上访维权(resistance with the law)、诉讼维权(resistance throughthe law )、立法维权(resistance for the law )。这三种维权抗争类型,不仅代表了业主面对法律时的三种不同位置和运用法律的三种不同方式和策略,而且也意味着三种不同的法与社会(行动者)之间的结构关系。所谓“上访维权”重在强调间接意义上的以法律为抗争依据,其基本形式主要体现为个体上访和集体上访,并主要以行政机关作为解决问题的对象;在这种抗争类型中,法律主要是作为一种提供行动合法性的“话语”资源而存在,它成为行动者据以主张和维护自身权益的一个基本标准和筹码。所谓“诉讼维权”


  

  重在强调直接意义上的以法律为抗争武器,其基本形式主要体现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①「严格而言,行政复议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一种自我纠错机制,本文将其视为广义的司法诉讼形式」并主要以司法机关作为解决问题的对象;在这种抗争类型中,法律演变为一种特定的“场所”(即法院),成为了社会公器,并通过一套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基本原则的审判程序来主张和维护行动者的合法权益。所谓“立法维权”则重在强调根本意义上的以法律本身为抗争对象或抗争领域,其基本形式主要体现为研修培训、民间立法、公民联署和竞选人大代表等,并主要以立法机关作为解决问题的对象;在这种抗争类型中,业主通过积极、合法地参与和影响法律的制定、修订、颁布和实施过程,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法律意见、建议和条文在立法过程中获得表达、反映、采纳和接受,进而来维护整个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城市业主维权:一个初步的描述类型学


  

  (一)业主维权的三种基本形式


  

  首先,根据业主维权的组织化程度和模式,我们可以将业主维权划分为三种基本形式。这三种维权形式在实践过程中通常是交互并存、逐渐扩展的,并在不同的城市、不同的小区、不同的业主身上有不同程度的体现。所谓个体维权主要指个体业主“单枪匹马式”的维权活动;所谓集体维权主要指以“业主委员会”或“临时维权小组”为载体所进行的维权活动,这里的“集体”重在强调某一个社区内部业主力量的集合,主要表现为一种“纵向”联系;所谓联合维权主要是指以跨社区的业主联合组织为载体或者以不同社区之间业主力量的联合为基础所进行的维权活动,这里的“联合”重在强调不同社区之间的“横向”联系。一定意义上,联合维权的出现意味着业主维权力量开始进入纵横整合阶段,它标志着业主作为中国社会结构中的一个重要利益集团开始初具雏型。


  

  (二)业主的三种基本抗争目标


  

  对业主基本权益类型的划分实际上关涉到这样一个基本问题:“业主维权”到底维的什么权?也即业主的维权目标问题。虽然法律、法规对业主权益都有明确规定,但这些权益并不会自然而然地进入业主的意识范畴并形成清晰的概念认知。通过对业主维权实践的观察可以发现,业主对自身权益的认知是在维权的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和明晰的:一方面,业主对自身权益有一个逐步学习、认识和提高的过程;另一方面,业主对自身维权目标的设定和调整也与整个外部的制度环境和条件的变化密切相关。大致而言,业主的维权抗争目标可以分为三种基本类型。


  

  1.消费权益


  

  消费权益主要指业主在购买房屋时作为消费者所应享有的基本权益,这些权益一般会在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中得到界定。住房是一种十分特殊的商品,这种商品不仅价值不菲、需要耗费消费者几乎一生的积蓄,而且其质量和性能很难一时获得检验,需要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才能逐渐获得证实和确认。对于业主而言,开发商卖给他们的商品房究竟质量如何、质价是否相符,很难在购买阶段做出清晰判断。同时,开发商大多通过“分包”形式进行专业化宣传和售卖,而购房者却缺少一套比较专业、系统的购买知识和技巧,再加上早期中国房地产开发和建设实行的是“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①「所谓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其实质是在房屋尚不具备商品形态和居住条件的情况下,以预购书、订购书、认购书或预售合同等形式将尚未建好的房屋售卖出去。业内盛传该制度系房地产业的“万恶之源”」这就更加造成了“商家”(开发商)与“消费者”(业主)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而,也就为开发商侵犯购房者权益提供了土壤和环境。从业主维权的实践来看,业主的消费权益遭受侵害主要体现为房地产商在购房阶段(预售、销售和交付)对业主的严重违约和欺诈,如预售阶段的售房虚假宣传、销售时设置各种“霸王条款”合同、交付时的严重延期,尤其是业主入住之后发现自己所购房屋不仅面积严重缩水,且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等。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