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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城市业主的法权抗争

当代中国城市业主的法权抗争


陈鹏


【摘要】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现象,城市业主维权运动主要形成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并给中国城市基层社会的政治生态带来重大影响。本文试图基于对城市业主维权抗争实践的观察和研究,提出“法权抗争”这一分析范式,并将之具体化为“上访维权”、“诉讼维权”和“立法维权”三个基本类型;在此分析架构下,本文将为当代中国城市业主维权研究提供一个初步的描述类型学。
【关键词】业主维权;法权抗争;上访维权;诉讼维权;立法维权
【全文】
  

  一、导言


  

  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变迁,以维权为基本指向的民众利益抗争活动构成了转型期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并日益成为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一个新兴领域。


  

  社会抗争是观察社会变迁的一个大窗口。当前,围绕民众维权与社会抗争的研究日渐成为一个跨学科的综合研究领域。如果从研究对象的角度来看,农民维权、工人维权、市民维权构成了中国社会民众抗争研究的三条基本线索,由此也形成了三种基本的针对当代中国民众维权抗争活动的解释模式。


  

  第一种,以沈原为代表的“权利模式”。在《走向公民权——业主维权作为当代中国的一种公民运动》一文中,沈原提出,业主对自身房屋产权的维护和抗争是一个走向公民权的实践过程(沈原,2007b:342-348)。首先,他从社会学角度提出了“产权界定的实践形态”,即产权并不仅仅是标示占有关系及其他关系的抽象符号,而是一个实践的、动态的形态,是一个循环往复的界定过程。具体而言,产权实践具有两个基本维度,一方面,业主们通过一系列抗议活动,将仅仅从法权名义上界定的对居所的占有权及相关权利在空间上加以建构并获得实现,即空间性及其展示——“领地化”(territorization);另一方面,业主群体按照一定法规选举和成立相应的社会组织,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进而实现对小区的民主治理,即社会性及其表现——“组织化”(terri2torization)。正是通过这两个维度的运作,业主的产权轮廓得以明晰,并且逐步获得各方当事人的确认。沈原继而指出,当业主们从空间性和社会性上界定自己的产权时,他们也就从两个层面上开始建构马歇尔意义上的“公民权”(citizenship)(详见Marshall 1992)范畴:一个层面是民事权(civil rights ),主要表现为业主占有财产和缔结有效契约以及诉诸司法审判的维权实践,并且在产权形态的基础上被建构成形;另一个层面是政治权(political rights),主要表现为业主在社区这一微观层次上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业主委员会,创建社区治理的民主机制。①「实际上,本文的研究已经清晰显示,业主不仅从微观层面讨论和实践政治权,而且也积极寻求在宏观层面参与履行政治权力,如竞选人大代表」由此,沈原认为,业主维权运动就其本质而言可以看成中产阶级缔造公民权的运动。


  

  第二种,以李静君(Ching Kwan Lee)为代表的“阶级模式”。在她看来,针对中国社会转型的研究,“重返阶级”(bring class back in)的视角不仅紧迫,而且必要:“阶级”不仅是社会和政治的建构,也是道德和情感的建构。在《中国工人阶级的转型政治》一文中,李静君描绘了当代中国工人阶级在全球资本主义和市场改革造就的小环境中如何为自身权益而战的状况(参见李静君,2006)。她具体探讨了中国城市“工人阶级转型”的三种模式,即流动农民工的形成、社会主义工人的再造、下岗工人的消解。在这三种模式中,作为关键行动者的国家,通过“依法治国”这一新的霸权工程不仅改变了劳工状况的整体性,强加了新的支配模式,而且开启了劳工反抗和实践的新渠道:一方面,工人(农民工、国企工人、下岗工人)在遭受“羞辱、虐待、不公”,“剥削”和“被遗弃”时会通过停产、罢工、公共示威、游行,甚至阻塞铁路和公路交通等形式予以反抗,从而表现出较强的颠覆性和破坏性的一面;另一方面,他们也试图通过国家颁布的劳工法规和政策来框架自身的权益诉求和主张,并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请愿等制度化渠道来予以解决,从而也显现出一定的法权意识和观念。由此,工人阶级在市场社会主义的转型过程中所经历并体验到的是一种强烈而又矛盾的阶级意识和观念,他们对现存的社会秩序既支持又批判,从而造成了行动上的顺从与反抗的并存。在这个过程中,工人本身对市场社会主义的集体体验和感知也逐渐实现了从“不平等”向“不公正”的认知转变。工人反抗的持续不断和增加正是对这种社会不平等和不公正的重要回应。正如李静君在另一篇文章中所深刻指出的,近些年来,公民不服从(civil diso2bedience )和依法行动(legalactivism),也就是在中国所谓的“维权”,表面上与自由主义语境下的权利和公民身份大致吻合,而其本质却是阶级分化的加深(Lee Selden,2009)。


  

  第三种,以裴宜理(Elizabeth J.Perry )为代表的“规则模式”。当西方学界有关中国民众抗议活动的研究大多倾向于一种“权利模式”的解释①「持此种解释模式的学者从毛泽东之后的中国群众抗议活动的兴盛中发现了“权利意识”的萌芽,他们认为这种权利意识的觉醒标志着所谓自下而上的对公民权的诉求以及国家—社会关系的根本性突破。基于这种判断,他们进而认为,中国抗议群众的“权利话语”乃代表着一种包含力量的新社会现象,而这种力量势必对政权的存在构成潜在的严重挑战(详见Goldman ,2005;O‘Brien Li,2006)」时,裴宜理基于对中国权利观念的历史检视对当下美国盛行的权利解释模式提出了质疑,并提出了自己的“规则模式”。在《中国式的“权利”观念与社会稳定》一文中,裴宜理指出,中国民众抗议活动有一个基本传统,即都在遵守“规则”;②「裴宜理所谓的规则主要指国家法律和政策,但在笔者看来,抗争中的民众并非如裴宜理所说仅仅是简单地“遵守规则”,也有可能包含民众对规则的“策略性利用”;同时,民众并不完全是规则的被动承受者和教条执行者,他们也会积极参与到规则的制定和建构中去,这在业主的维权实践中体现得十分明显」抗议者非常关注国家放出来的“信号”,并尽力按照国家的规则来行事(裴宜理,2008)。于是她认为,随着中国法律和政策对公民权益的倡导和保护,许多民众在抗议活动中经常会提出“公民权”的口号,这实际上是与官方的用语保持一致的。与此同时,她也指出,必须看到中国语境下的这种“权利”用语与西方学界所用的“权利”一词的含义是有着本质区别的:在英美自由主义传统里,权利指自然权利,是由上帝赋予而非国家赋予的,它旨在限制国家权力对个人自由权利的干涉和侵犯,因而这些国家的民众抗议活动往往是围绕着个人民权的诉求而展开的;而在中国,权利往往被理解为是由国家认可的、旨在增进国家统一和繁荣的手段,而非自然赋予的、旨在对抗国家干预的保护机制。这种对“权利”的诠释通常把获得社会经济保障、保证社会经济正义置于中心位置,其民众抗议活动基本上属于道义经济学意义上对生存权的要求。而且,在中国盛行的这种以“权利”语言建构起来的道义经济式的抗议,往往会提出撤换不受欢迎的低级政府官员的要求,但却极少质疑中国共产党或者其意识形态的统治权威。在此情景下,民众对行使自身权利的诉求很可能是对国家权力的强化而不是挑战,它所具有的政治威胁性也是相对微弱的。因此,裴宜理主张将建构当代中国民众抗议活动的框架模式称为“规则意识”(rule consciousness )而不是“权利意识”(rights consciousne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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