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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城市业主的法权抗争

  

  2.公共权益


  

  公共权益主要指涉及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公共部位和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和收益以及物业费等问题,也即小区的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问题。某种程度上,这些公共权益问题比起私人消费权益问题相对隐秘得多。在业主起初入住阶段,他们对这些属于自己的公共权益并不知晓也不关心。随着《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以及业主对法律、法规的不断学习和钻研,他们逐渐认识到,自己所购置的房产不仅包括小区中独立的住宅单元,而且还包括与之紧密相连的公建配套设施、设备和公共部位等。它们占据了业主所购房产价值的相当大一部分,但却几乎都被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侵占并将其经营收益据为己有。无疑,这一“黑色秘密”的揭破必然会引起业主的极大“震惊”和“愤怒”,进而带来业主维权浪潮的兴起。通过我们的调查可以发现,围绕公共权益和公共事务问题的维权主要表现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解聘前期物业,自主选聘新物业;查核物业费是否合理;收回公建配套设施和公摊面积收益;划转专项维修基金;实行业主自治,确立主导权等。


  

  3.社会利益


  

  社会利益主要指影响到整个业主群体利益的制度安排问题。通过对私人消费权益和小区公共权益的维权实践,业主对自身权益的整体性困境也逐渐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体会,他们日益意识到,虽然每个小区的具体情况不同,但是在权益遭受侵害和掠夺上面临的却是普遍性的问题。这说明并体现出的是一种制度性和结构性的社会问题。就业主维权的制度和组织条件而言,一方面,现存的法律制度体系在总体上并不利于而是限制了业主维护自身的权益,最为典型的就是《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至今仍然没有赋予业主委员会法人主体地位;另一方面,业主群体本身也缺乏与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商所依托的协会组织那样的对等组织平台来主张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面对这些不利的现实条件,一些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开始积极谋求筹建代表业主这一社会群体整体利益的跨社区的区域性业主联合组织,从而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来主张和捍卫自身的权益;同时,针对各种与业主利益有涉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他们都积极努力地将业主的声音、要求和意见征集、表达和反映进去。由此,围绕社会权益展开的业主维权抗争就主要表现为:参与和影响与业主利益有涉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以及成立代表业主群体整体利益的社会组织问题等。


  

  (三)业主的三种基本抗争身份


  

  针对业主抗争身份类型的划分,主要涉及到这样一个基本问题:业主通常会以什么名义来展开其行动?通过对业主维权实践的观察可以发现,业主总会在既定的法律框架中寻求并定位自我的行动身份。通过这种法定身份的架构和确认,一方面,为业主的维权行动提供了有益的法律庇护;另一方面,也为凝聚和形塑业主之间的群体认同提供了重要基础。大致而言,业主的维权抗争身份可以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在具体的维权实践中,业主会基于不同的场景和环境选择不同的身份来展开其行动和斗争。


  

  1.一般消费者


  

  伴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逐步实行和发展,“消费者”作为一种新型身份开始正式出现,并随之产生了规范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对于任何一个人而言,只要购买某种商品就可以获得其相应的消费者身份,并享受与之相应的法律保护。概言之,消费者身份的获取主要是市场交易关系的结果。随着我国住房私有化改革的实施,住房从先前的“福利”逐渐变成了“商品”,由此也就从制度上开辟了一种社会成员通过购买住房而成为消费者的渠道;而住房商品本身的特殊性则决定了业主作为消费者的身份将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存续并有效。


  

  2.物业产权人


  

  “物业产权人”是对拥有商品房的社会成员的一种财产身份标识。随着《物业管理条例》(2003)的颁布和实施,“物业产权人”从法律上被正式确认为“业主”;而《物权法》(2007)的颁布和实施则进一步明晰和确认了物业产权人不仅对建筑物内的独立住宅单元享有所有权,而且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也同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由此,也就从法理上正式明确了物业产权人作为“小区主人”的身份。业主作为小区主人—物业产权人,就必然会要求对自己的小区享有自治权和主导权。这不仅仅是一个“利益问题”,更是一个关涉到小区主权的“原则问题”;尤其是在面对小区内的物业公司或社区居委会的时候,这种物业产权人身份的宣称,不仅意味着他们对作为自己小区的主人地位的自觉,而且显示出他们强烈的群体认同。


  

  3.普通公民


  

  如果说业主作为消费者和物业产权人的身份是因购买房产而获得,那么业主作为公民的身份一般而言则是本来就存在的。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虽然这些权利和义务主要是一些原则性规定而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操作程序,但对于业主而言,它们却构成了业主架构自身权利诉求并为自身行动提供合法性的重要资源。同时,业主作为公民的身份,也构成了其群体认同的重要内容,因为在他们看来,“业主就是公民的代名词”。当业主以普通公民的名义展开维权行动时,其对自我身份的定位和认知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在主张和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会赋予自身更高的历史使命。


  

  (四)业主的三种基本抗争方式


  

  随着业主力量的不断壮大和成熟,业主维权抗争的方式也呈现出多元化扩展的趋势。从我们的调查中可以发现,至少存在三种基本的维权抗争类型:即上访维权、诉讼维权和立法维权。虽然我们区分出这样三种基本类型,但在具体的业主维权实践中它们可能并不是如此界限分明、清晰有序,而会在不同的城市、不同的小区、不同的业主身上以不同的结合形态呈现出来。同时,这三种抗争类型在实践过程中也是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的:上访通常是业主维权的必要前奏,也为业主采取诉讼方式维权提供了必要缓冲;诉讼维权在培育和增强业主的法制观念和法律信仰的同时,也会为立法维权提供有益的问题线索和司法案例;而立法维权在改善和提高业主所栖身的外部制度环境的同时,也会为上访维权和诉讼维权的进行提供更加坚实的法理基础和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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