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益理论对于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的法律意义,在于信益对称性的处理和看待。信益原则或信益对称性的作用有二:一是公示的作用;二是矫正的作用。二者是递进的过程,前者是相对于后者的初级阶段,后者是相对于前者的高级阶段。(1)公示的关键在于彻底性,它虽然并不能直接的对法的价值冲突产生调整矫正的作用,但是通过公示的彻底性,能为人们的后期行为产生途径选择的可能性,或者,达成“谅解”的可能性。基于公式的彻底性,可以避免冲突加剧的可能性,能为人们的行为提出选择途径。通过这些行为来实现互通有无,确认内心的评价,为后期的行为做准备。(2)矫正功能。基于公式的作用找到纠纷的所在,从而纠正矛盾。其为知到行的过程,通过技术性的设计与制定,矫正行为的错误,从而回归法的正当性基础。
四、信益制度的构建
信益制度的构建的三项内容:信益工具理论,信益强制保障制度,信益的社会基础。[10]
(1)要解决法的价值冲突问题,缓和法的价值冲突,则必须从制度上积极改造,理论上大胆的创新。经济发展的渐进式并不必然的要侵犯法律之善意本性,也就是说,法律应该是善的,不应该迁就经济发展中的“规避”行为,市场经济自身的缺陷,并不需要法律的粉饰。否则必然引发法的信任危机,减损法律的权威性,败坏法律的形象。信益工具理论基点在于信益制度的从属性、辅助性工具。信益制度是信益原则在的外在形式法律调整,通过信益制度辅助作用,实现利益的衡平,辅助法律的实现。?民商活动中,其存在与平等主体之间,从民法的意思自治精神出发,为实现意思自治,保障意思自由,通过构建契约辅助工具(强制性的要式合同范本),通过制定普遍性的合同范式文本,使法律素养不高的民事主体也可以从法律制度上获得权利利益,而这种强制性的要式合同并不是对意思自治的约束,而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与实现合同的自愿、自由。因此,这种强制性辅助工具是合同范式,但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它是由权威性法学家制定,通过技术性鉴定,具有一般实效意义,体现意思自治的文式。?公示公信制度的建立,公开透明的行为实现法律实效,减少法律价值冲突的社会成本,通过互信有无,加强沟通与疏导,建立互信机制,平和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利益冲突,实现法律上的正义道德性。?利益衡平的有效性、正当性评价体系,而非一厢情愿的倾向性与一方的非理性态势,这对于法律科学的系统性、规范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体现出法律职业化、专业化程序性。
(2)法的强制力不应停留在形式上,而应落实到实际。这就要求执法力度提高,社会治安保障的加强与财力的保证。法律权威的实然状态就是法律强制措施的实现,这就要求严格、自律、力度,不是“姑息养奸”,“感情用事”。而如何实现这一过程,保障执行的效益,减少人性的顾虑,就要对于法律的漏洞之处,盲点之处,需要法律的积极调整;对于不安群体,社会黑暗之处,则应用保安处分的方法,实现社会的安稳,使安分之民,不因守法、护法而受到损害。需要针对性指出的是构建科学、多元化评估体制的重要性。应该认为,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着实质正义问题,任何一个社会的人们都存在着对事实平等和结果平等的要求,任何一个社会的人们也都存在着对社会制度本身的良与恶的评价。[11]构建科学、合理、多元的评估体制意义在于它能够将主观能动性、积极性与社会实际结合起来,能够合理配置主体行为的着力点,能带来执行效力的提升,能推动实现法治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