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论法的多元化价值冲突及其缓和

  
  (3)法律威信力的确立不能凭借立法者的一厢情愿、一次性赋予,以及暴力机构的强制镇压来实现。法的社会基础才是法律威信之根基。法的社会基础能够符合目的性、理性的人性要求,能够提供给人们互信理解的平台,能够带动人们积极遵守法律、评价法律。只有以正义与人性的普遍合理的要求为基础的制度,才是可行的制度。否则,制度只会被人们不断地违反,失去存在的理由。[12]扩大、充实、维护、教育的方法来增强法的社会基础。这就是要克服社会遗传因素中的隐形因素,非善因素。其关键在于专业化的评估体系的建立,通过合理预见、积极评价来保持民族文化、精神中的先进性,当然这一过程是一个系统而有长久的工作。另一方面,保护减少法的价值冲突的有效方式在于普法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素养,增强法的信仰。

  
  信益制度的建立关键在于对法治的进步有信心,对法治的实现有强有力的保障。信心的加强有利于法的社会基础的稳定,创新法的理念,增强法的强力。制度的实现同时离不开强有力的保障,有效有力的保障制度是保护法律秩序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线,强有力的保障的缺乏或不力必然引发法的信任危机,从而引发整个法律体系的“萧条”,其毒害是深远的。因此,二者是有机统一的,缺一不可的完整体系,既不能种形式而轻实质,也不能倾实质而偏形式。前者缺失导致法律权威性缺失,而后者的缺失引发法律信仰的危机,即丧失法的社会基础。

  
  概言之,法的价值冲突问题源于法的价值矛盾。法的价值矛盾具有普遍性、客观性、内在性,它存在于主体法律意识与客体法律规范的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只要存在主体意识、法律规范及其相互之间的差异性,法的价值矛盾不可避免。法的价值矛盾外在的表现为法的多元化价值冲突,而法的价值冲突问题的解决其实质也在于缓和多元化价值元素之间的冲突,这是因为法的价值元素本身并无优劣之分,不具有相互替代性,它们都是主客观对立统一的产物。因此,法的价值冲突问题的解决是通过内在的法的多元化价值冲突缓和来解决外在的法律事实纠纷的过程。再者,法的价值冲突问题解决目标的新认识就是,法的价值冲突问题可以解决,即法律事实纠纷的解决,但是法的多元化价值冲突具有动态性、相对性,而非静态性、绝对性,它不能通过精确量化的方法化解。问题的关键是通过回归法律权威性,强化主体法律意识,务实法律实践的方法,构建一个可以互信理解的平台,从而为法的多元化价值冲突缓和提供一个“容忍”的空间。也就是说,通过加固法的人性化基础,法的社会基础的途径,增强主体的法律意识;而信益理论的制度安排则是强化法的信赖力、公信力,为价值利益“缓和”提供缓冲的法理空间,其意义远大于解决法的价值冲突问题(法的多元化价值冲突上的法律事实问题)本身。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