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从法的价值生成角度看,法的价值的生成及其现实存在都存在法的价值矛盾。法律价值矛盾是主体人的自身属性及其能力在驾驭法律内在状况(规律与利益)的对立统一的过程,其外在表现为法的多元化价值冲突。而法律价值冲突与法律价值矛盾是人对法律事物评价的两个方面。法的价值冲突是形式,法的价值矛盾是实质;法的价值冲突则是人们对法律问题的外在视野,法律价值矛盾是具有时空存在性、内在性;法律价值冲突是法律价值矛盾的现实表现,法律价值矛盾是引起法律价值冲突的深层原因。从法的价值矛盾角度,意在说明法的价值矛盾的普遍性,而另一方面,并不意味着法的价值矛盾不可感知、不能平衡、不可解决。
二、法的多元化价值冲突及其解决途径
法的价值矛盾是主体人的自身属性及其能力在驾驭法律内在状况(规律和利益)的对立统一的过程,其外在表现为法的多元化价值冲突。关于法的价值元素或法的价值目标,学术界对此形成了基本共识,法的价值内在的包涵了秩序、自由、正义、人权等元素。法的价值中包含若干价值准则,如秩序、自由、平等、效益、人权、民主、法治、权利、人的全面发展等。这些价值准则构成法的价值的整体,也就是法的价值体系。[4]因此,法律内在的包涵多元的价值元素。[5]
法的价值的多元化与主体意识评价的相互作用产生法的多元化价值冲突,如秩序与自由、秩序与正义、自由与正义等价值冲突。法的多元价值冲突是一个主客观对立统一的产物,它存在于主体法律意识评价的过程中,存在于立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法律生成与实施的过程中。它是主体人的法律知识积累、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观念与立场对法律规范认知的广度、深度、程度上差异性表现。冲突与矛盾源于主体对法律规范的认知,而法律认知的目标或法的价值冲突问题的解决并非在于一致性、相等性。也就是说,关于法的价值冲突的法律认识与判断,不能通过数学和经验方法得出精确性、确定性答案。面对道德善恶这样的价值判断,以理性为特征的科学是无能为力的。[6]因此,法的价值冲突问题解决的基本要义在于人们基于对法律认知与信仰而达成一个相对科学、合理、正当、共性的认识,为解决纠纷提供一个互信理解的基础。
由此而来的法的价值冲突问题的解决,也可以从法治进程、法学法理、法律制度等角度思考,探索法的价值冲突问题解决的途径和机制。
(一)近代以来,中国法制进程为跨越式的发展模式,法律意识形态与经济基础相脱离,前者保持相对独立性,甚至法律制度与社会发展的不协调、不同步。从清末修律、民国的民主宪章运动到新中国以苏联为鉴戒的法制现代化运动,法制变革本应取决于经济基础,或者更确切的说,中国的法制发展并非根源于经济发展的自发动力,而是一种非自发的法律移植过程,即外源性法制现代化。由此带来的严重后果在于法律与经济的不协调性,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特别是在清末修律至民国时期,民主、平等、理性、自由等法治理念转变成“统治的工具”。法律上的全盘西化脱离了中国的实际,不能成为生活中的行为规范,以致损害了法律的权威。[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