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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的多元化价值冲突及其缓和

试论法的多元化价值冲突及其缓和


张庆庆


【摘要】法的价值冲突问题根源于法的价值矛盾,法的价值矛盾外在地表现为法的多元化价值冲突。解决法的价值冲突问题可采取法的价值冲突缓和理论,就是通过积极的法的调整方法来缓和法的价值冲突,使法的价值利益得到有效配置。价值冲突缓和的制度安排则是构建一个信益制度体系,它的实现需要具备信益的对称性、评估体制的科学多元化等条件,而重要的是加固法的社会基础。
【关键词】法的价值矛盾;法的多元化价值冲突;价值冲突缓和;信益制度
【全文】
  
  法的价值存在及其现实冲突,是人们对法这一事物评价的结果以及情感流露。人们对法(特别是实在法)的价值元素的考究,因角度的不同、标准的不同、方法的不同,对应然法与实然法或法律自身的正当性问题产生了现实的迷惑与反思。法的价值冲突源于人们对法的价值评价、判断之后所产生的内在矛盾的情感与心情。而法的价值冲突问题的解决首要是要搞清楚法的价值冲突的源起,即法的价值冲突应从法的价值生成入手认清其与价值矛盾的内在关联,其次我们才能正确认识法的价值冲突的现实效果,最后我们才能对其进行解决机制的研究。

  
  一、法的价值生成中的冲突与矛盾

  
  法的价值,其实质是法律对人们需求的满足,是人们对法律的价值判断的结果,是哲学上价值范畴在法律上的运用。关于价值问题,无疑应当从三个方面入手:即人、外界物和关系。虽然马克思没有明确地为价值一词下定义,但却揭示了这样的思想:价值的形成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人、外界物和关系。[1]

  
  (一)人对规律(法律)的把握程度以及人的主体利益的倾向性。人的本性、人对规律、利益的利用与满足构成法的价值矛盾的主体性条件。(1)人的本质属性在于社会性,反映在现实层面上,人能够将自由、平等、秩序、公平等价值元素运用于实在法之上,从而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然而人类自身的能力又受到主观与客观方面因素的制约,就主观方面而言,人们在法律知识积累、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观念与立场的差异性导致了人们对法律问题在法律评价以及法律实践上的冲突和矛盾。(2)人类文明进步的根源在于能够自觉的发挥主观能动性,认识和利用规律,从而来造福人类自身。从政治法律上层建筑层面上来说,人类能在认识基础上为自己制定行为准则或行为规范,这是人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利用在法学上的成果。然而法必须反映客观规律,不能完全有悖于客观规律,但不等于说就是客观规律本身。法除了包含客观规律的内容外,还包含有制定者愿望,而这个愿望是从自己的需要出发的,并不一定符合客观实际,更不要说它对客观规律的认识不一定正确和全面。[2]因此,法律上制定者的主观愿望与客观规律的现实作用就体现在法律实践中的法的价值冲突。(3)利益冲突与矛盾导致法律规范、法律评价、法律实践的不协调。因为主体利益被法律认可和保护就成为一种法律权利,但是现实利益需求的多层次性、不协调性、不平衡性,自然引起人们对法律价值的不同态度。人类社会充满着矛盾和冲突,这些冲突从表面上看起源于不同的价值观念,即不同的政治思想和道德观念,但更深层次的根源是各种利益的差异或对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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