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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的多元化价值冲突及其缓和

  
  (二)人类不平等的起源、社会遗传因素与法的价值问题,即法的价值矛盾的客观条件。(1)关于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在此借用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一书中有关人类社会平等问题思考的理论,他指出:人类社会从平等走向不平等,再从不平等走向平等的必然性。不可否认的是,我们所生存的社会仍然存在不平等,追求平等、友善、和睦的境地,仍然是我们为之奋斗的目标,不平等的现实存在的产生及其对法律规范产生一定的影响。其现实性在于,人类生存的差异性引起人类不平等的过程与结果,就是人们现实生存条件的差异,引起的外在感应刺激作用于人们心理感受的不平衡性。由此,产生了不平等的问题的价值判断。作为法的价值目标之一的平等,也自然产生了应然法与实然法冲突的现实思考。(2)社会遗传因素是主体客体化过程的产物,它构成了人类文明传承的社会存在。从法律角度讲,就是社会遗传因素对法律实践的外在作用,在此主要关注其隐形因素、非良性因素与法的价值冲突的关联问题。实践表明,社会遗传因素也能够阻碍或抑制法律文明进程,而且其存在有其历史性、客观性、阶段性,并不能采用外在强制的手段排除。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正确的认识、看待和处理它们。这些因素都具有“遗传性”、地域性,由此产生了具有不同特征且区别明显的文化体系,如电视、电影产业在拉动经济发展,丰富市民文化方面起到了积极明显的作用,然而我们在品味影视文化带给我们的视觉感应与精神娱乐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反思影视文化背后引起的历史与现实,道德与法律的问题,即历史文化的负面效益。暴力电影、色情电影对青少年的负面作用;古代影片中的等级差异、尊卑有序、良贱之分等思想对市民生活、官场职场的现实影响;歌星、影星、艺术人的“不轨行为”引起的法律与道德的争鸣。社会遗传因素中不良因素对法律良性发展的负面影响以及惯性作用的现实存在以及传承,必然造成法律困惑,使人们的行为、思想产生惯性束缚,引起“善”与“恶”的现实冲突。

  
  (三)法律规范的自身正当性、法律实践与法的价值矛盾,即主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与法律的价值矛盾。(1)法律规范来源于人(主体)对于社会存在(客体)中规律的认识和利用。法律规范的正当性问题是关于法律的本质与效力来源的深刻反思。从社会有关法律规范性的正当性问题的论述,主要从两个途径论起,它们都会引起法的价值矛盾。一是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的角度,也就是用道德标准来考量法律问题,然而道德标准的不统一性必然引起法律价值的多元化冲突。二是从法律与道德分离的角度,因法律规范自身存在局限性,所以法律规范自身也有不正当性的一面,那么这种不正当性必然引起不公平的结果。(2)法律实践是法律规范现实应用的过程。法律实践也是检验法律规范正当性的最终途径,人们的法律实践也必然引起人们对法律规范认识的评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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