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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从政治与法律的辨证关系角度来分析欧洲法院在欧盟法律秩序形成中的成就,事实上具有更为广阔的理论视野。总体上说,在《单一欧洲法令》和马约生效之前,除了强烈坚持尊重机构安排以外,欧洲法院很少干涉共同体的决策过程,从而使政治机构在达成协议方面具有相对自由的权力。相反,通过其结构性和实体性司法判决,欧洲法院在决策制定之后的阶段进行了相当大胆的干预——创造了一项遵守这些谈判的法律工具。由此传达的司法信息是:你可以自由谈判,但是协议一旦达成(通过立法),就必须得到尊重。这项分析将表明,由于在遵守协议方面具有明显的利益,因此,成员国会坚决支持这一司法理念。其实,这种分析也明确了在所谓的一体化“停滞”时期,欧洲法院为什么能够会有如此之大的行动空间。那就是由于成员国(理事会)在表决与决策机制上奉行一致同意原则,这样成员国就不会因为欧洲法院的司法能动而感到太大的威胁。在成员国的政治还没完全进入欧盟人格内部,由此在没有真正形成欧盟或共同体政治社会之前,欧洲法院的司法能动就会依然具有这样大的行动空间,因为欧洲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是最不具有威胁力的部门。这种认识已经包含了欧盟软法为欧洲法院的司法能动性得以成功展开奠定了前提这样的结论,即没有理事会表决与决策机制奉行的一致同意原则,欧洲法院就不会有发挥司法能动性的空间,或者说,早在欧洲法院奉行司法积极主义策略之前,已经通过与欧盟宪法性的规定不同的政治原则,为欧洲法院的积极作为奠定了合法性基础。在这个意义上,或可断言,欧盟软法成为了欧洲法院通过判例形式确认与强化了欧盟法律秩序的先导。反之,如果欧盟的决策机构实际上奉行多数原则,那么各个成员国就会对欧洲法院的积极作为报有怀疑与警惕的态度,就会在法律运行过程中,坚持一种反一体化的做法。


【注释】〔1〕曾令良.欧洲联盟法总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155-156.
〔2〕详细讨论可参见AntonioEstella,ConstitutionalLegitimacyandCredibleCommitmentsintheEuropeanUnion,EuropeanLawJourna,lVo.l11,No.1,January2005.
〔3〕令良.论《欧洲宪法条约草案》的两重性.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4,(7).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4〕曾秋风.立宪的技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92-220.
〔5〕吴志成.治理创新:欧洲治理的历史、理论与实践.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18.
〔6〕欧洲共同体条约集.戴炳然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67.
〔7〕曾令良.欧洲联盟法总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23.
〔8〕〔9〕〔10〕〔11〕参见DavidJudgeandDavidEarnshaw,TheEuropeanParliament,PALGRAVEMACMILLAN,2003,pp.26-27.31.35.40.
〔12〕参见DavidJudgeandDavidEarnshaw,TheEuropeanParliament,PALGRAVEMACMILLAN,2003,pp.38-39.
〔13〕参见Dinan,AnEverCloserUnion:AnIntroductiontotheEuropeanCommunity,2ndedn,london,Macmillan,1999,p.143。
〔14〕德尼·西蒙.欧盟法律体系.王玉芳,李滨,赵海峰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87.
〔15〕约瑟夫·威勒.欧洲宪政.程卫东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197.
〔16〕王千华.论欧洲法院的司法能动性.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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