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本意义的欧盟软法:以欧盟宪法性条约的内容为核心
欧盟宪政的产生与发展,在文本意义上,可以理解为欧盟宪法性条约的产生与变化的过程。当欧盟的宪法性条约一经产生,学者即对它的性质展开了讨论,比如关于欧盟宪法性条约的性质、欧盟宪法性条约的内容以及立法技术等,这种讨论因为《欧洲宪法条约》于2004年10月的签署而更为激烈。西方学者围绕着欧盟是否需要采用一部宪法展开了讨论,由此形成了关于宪法的两种讨论模式,即规范主义与功能主义模式,规范主义立足于民主、价值、认同认为欧盟不需采用类似于民族国家的宪法,而功能主义则立足于功能立场,认为需要采用一部能够发挥相应功能与治理作用的宪法〔2〕。
中国学者则针对于《欧洲宪法条约》在性质与形式方面进行了评价。曾令良教授认为欧洲宪法条约草案具有国际性条约与宪法双重性质〔3〕。而学者秋风在将欧洲宪法条约同美国宪法、中国宪法比较的基础上,认为《欧洲宪法条约》总体篇幅过长,其英文本长达230余页,翻译成中文约在12万字左右;《欧洲宪法条约》用了293个单词描述欧盟各国共享的价值与目标,这是完全不必要的,且肯定会引起持续的争议;《欧洲宪法条约》包含了很长的权利宪章,但对于宪政的目标乃在于透过限制政府的权力达到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之目的而言,显然是不必要的;《欧洲宪法条约》的内容也极为繁复,内容详尽得使人感到制宪者可能是某些行政管理专家而不像是宪法专家;《欧洲宪法条约》包含了大量的政策性内容,如经济、社会、科技、文化体育政策等,这些具体的政策性内容使得宪法内容臃肿不堪〔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