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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结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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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法之于欧盟宪政的地位描述与作用分析

韩秀义


【摘要】在欧盟宪政发展进程中,在硬法发挥作用的同时,欧盟软法所占据的地位与所发挥的作用也同样值得重视与研究。在文本意义上,欧盟软法在欧盟宪法性条约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在结构意义上,欧盟软法成为了欧盟治理结构发展、变化的一个重要机制,在功能意义上,欧盟软法成为了欧盟法律秩序形成的先导性力量。
【关键词】欧盟软法;欧洲议会;欧洲法院;欧盟宪法性条约
【全文】
  

  软法现象已经进入了中国法学学者的研究视野,软法研究也获得了一定的进展。中国法学学者在探究软法的性质、内涵以及作用等涉及软法本质规定性问题时,往往将欧盟发展进程中的软法实践作为其论证的素材与支持的佐证,但却鲜有对欧盟宪政发展中软法的地位与作用的描述与分析,尽管西方的欧盟法律研究者早已展开了此类研究。专门研究欧盟法律的中国学者尽管也注意到了欧盟软法问题,但更倾向于在欧盟法律渊源中去界定软法,比如曾令良教授就是在这个意义上关注欧盟软法的。


  

  曾令良教授在其新著《欧洲联盟法总论》的第五章“欧洲联盟的法律渊源”中,专门设计了一节“欧洲联盟的‘软法’”。其中,曾令良教授认为,欧盟软法具有两个重要特点:其一,在欧洲联盟中,软法有多种表现形式,既有基本条约明文规定的建议与意见,又有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的通报、结论、宣言、行动计划或纲领、公报、和机构间协议等,这些软法文件一般不具有约束力,但软法措施可以用作解释欧盟或成员国通过的其他措施具有说服力的指南,甚至可以对欧盟机构和成员国的行为产生影响;其二,欧盟软法具有先导性,即当某一个一体化政策领域处于欧共体权能的边缘时,欧共体共同政策在该领域的形成与演进最好是经历一段由软法措施向硬法措施过度的时期。同时,曾令良教授也明确指出,在各种软法措施中,欧盟机构间协议或机构间宣言具有特殊的意义。这些协议或宣言是由理事会、委员会和欧洲议会之间达成的或共同发表的,并对各当事机构具有法律约束力〔1〕。或许是由于论证主题的限制,曾令良教授并没有对软法在欧盟法律实践中的地位与作用进行更为详尽的描述与分析。但这种分析对于了解欧盟宪政发展中的软法地位与作用是不可或缺的。


  

  这里,笔者拟在三个维度——文本、结构与功能上,对软法在欧盟宪政发展进程中的地位进行粗略描述,并就软法的作用展开简要分析。在描述与分析之前,需要就本文所使用的软法作出基本界定。这里的软法首先是指相对于那些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的欧盟法律而言的,其次是指超越欧盟宪法性条约的规定而以协商与沟通为基础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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