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对《欧洲宪法条约》文本内容的简略描述来看,从与《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的内容比较来看,或许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欧盟宪法性条约内容的变迁,除了在硬法与硬法机制上有所发展与创新外,其更重要的变化就是欧盟宪法性条约之中软法内容的丰富与拓展,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认为,欧盟宪法性条约中的内容之中,软法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而这个结果恰恰是欧盟宪政所追求的并不是民族国家的宪法统治,而是在宪法性条约主导下的欧盟治理所导致。治理需要软法,缺少软法的“治理”实际上回归到了统治。治理与软法恰是欧盟宪法性条约的显要特征,这种情形或许可以解释欧盟宪法性条约之内容因何如此庞杂与面面俱到。
二、治理结构中的欧盟软法:以欧洲议会权能的扩展为个案
欧盟软法不仅在欧盟宪法性条约文本中存在,它也以特有的动态机制在欧盟治理机构变迁中发挥着作用。对于欧盟软法的作用,我们选择欧洲议会的权能变迁为个案,因为欧洲议会的权能从最初的仅仅具有咨询性与监督性的权能演进到现在的权能,能够比较充分地反映欧盟软法在欧盟宪政发展进程中所起的作用。
对于欧洲议会权能与作用的最初设计实际上可以追溯到莫内(Monnet)的设想与舒曼(Schuman)计划。西方学者将莫内的设想形容为“多义的制度性的遗产”,这种设想包含着实用主义与理想主义双重色彩,但是对于莫内来说,在设计欧洲一体化的实际展开时,其务实的、实用主义态度居于主导性地位,即认为和平一体化的欧洲不可能一挥而就,或一开始就作为单一的整体而存在,而是通过具体的、实在的能够产生团结的成就来建设,在这个意义上,没有什么比建立机构更重要,所以,莫内设想的核心或关键就是渐进式的且以机构的建立为重心的一体化。在莫内的设想中,一方面可以发现精英式的技术主义模式,另一方面也存在着联邦主义民主的设想〔8〕。在这种设想主导下,可以想见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机构设计一定会使高级机构位于核心地位,而共同大会(CommonAssembly)只能处于大欧洲设想的边缘,在权能上只享有咨询与监督的权力。
尽管对于共同大会的权能在第一个欧盟宪法性条约中被规定得如此明确与狭小,但是来自于由各个成员国议会任命的78名议员并不以此为界限,实际上他们对于欧洲一体化事业具有勃勃雄心与热情。其中的一个表现就是在1953年6月这些热心于欧洲一体化事业的议员作出一个决定,即共同大会应该是欧洲的政治机构,而不仅仅具有成员国属性。从此开始,在共同大会内部便出现了一种动力机制,其谋求超国家合作的加强,使得由巴黎条约所规定的共同大会的角色作用最大化。对于共同大会的主张,高级机构作出了认可的反应,其理由在于共同大会不断地鼓励与支持高级机构扩展其超国家的自主行事的权力〔9〕。这种互惠性的彼此强化关系实质上就是在欧盟宪法性条约硬性规定之外所形成的非正式的机构间关系与权能发展机制,事实上这也是欧盟软法实际发挥作用的较早表现,并且,这种机制成为了欧洲议会权能得以扩展的主要动力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