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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直接违反环境保护管制之犯罪

  
  (二)环境保护管制之行政相对人违反“三同时”制度行为的犯罪化

  
  为实现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环境法上规定有“三同时”制度。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劳动法等法律也有相关规定。“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简称“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是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主要保障,是防治环境质量急剧恶化的有效措施。对“三同时”制度的严格遵守有利于在源头上防治环境污染。

  
  行政相对人违反“三同时”制度一般以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等形式进行法律责任的追究。但是,这些法律责任的承担实质上是对违背“三同时”制度的补救措施,其不具有惩罚性。行政相对人在建设项目中遵守“三同时”制度就具有了惰性。原因在于:“由于犯罪对他的预期收益超过其预期成本,所以某人才实施犯罪。”[14]行为人追求利益最大化,要求实施犯罪预期收益尽可能大,而预期成本则尽可能小。遵守“三同时”制度必然加大建设成本、延缓建设进度;不遵守“三同时”制度的行为一旦被发现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并能够在其之后正常运转。于是,作为与环境评价制度一起被并称为环境污染和破坏两大法宝的“三同时”制度,在行为人进行了利益权衡后往往成为行政相对人恶意破坏的对象。因此,有必要通过加大行政相对人实施违反“三同时”制度的预期成本,引导其自觉遵守该制度。而最重要的预期成本是刑罚成本。所谓刑罚成本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后,遭受刑罚追究的可能程度以及所处刑罚的严厉程度。[15]这就要求首先将环境保护管制之行政相对人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进行犯罪化。

  
  环境保护管制之行政相对人违反“三同时”制度行为的犯罪化,要注意以下三点:首先,将环境保护管制之行政相对人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犯罪化,主要包括将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中没有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设计、建设项目施工中没有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施工以及建设项目投入使用时没有同时启动环境保护设施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其次,违反“三同时”制度犯罪的主体是负有环境行政法上实施“三同时”义务的人员。违反“三同时”制度犯罪的主体身份具有特殊性,主要包括负有环境行政法上实施“三同时”义务的设计者、施工者以及使用者等。再次,对违反矿井、海上平台等特殊建筑的保护和使用规则的犯罪可以规定加重法定刑。例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46条是关于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环境保护规则的犯罪规定,“在工业、农业、科学和其他项目的设计、布局、建设、投入使用和使用过程中,负责遵守环境保护规则的人员违反这种规则,并造成放射性环境的重大改变、人员健康受到损害、动物大量死亡或者其他严重结果的,处数额为10万卢布以下或被判刑人1年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第255条“违反地下资源的保护和使用规则”规定,“在采矿企业和非采矿用地下构筑物的设计、布局、建设、投入运营和运营的过程中违反地下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则,以及擅自建设有用矿物的开采层面,如果上述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数额为20万卢布以下或被判刑人18个月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16]。对违反采矿企业和非采矿用地下构筑物这些特殊建筑的保护和使用规则的犯罪规定了较一般建筑物更重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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