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标签,是许多批判者喜欢采用的方式。这种方式的恰当运用可以从根源上驳倒立论者,不过却也常常存在被认为“贴错标签”的可能。须知,每个人的思想绝非仅有单一的来源,相反,往往是许多理论流派思想极为繁复的交织。这样,“贴标签”的方法就极易犯错误。具体到庞德而言,庞德批判的分析法学派的思想,其实主要是奥斯丁的思想,后期凯尔森、哈特的思想并没有多大涉及。这是否公允呢?
3、谁是“工程师”?
庞德的社会学法理学的理想状态是最低浪费的情况下实现法律的目的,实现社会利益和社会目的。法学家就像完成一项工程一样去完成法律的整体构造,进而实现法律的社会控制。那么,庞德此项“社会工程”需要的“工程师”应该是什么样子呢?首先是了解最多的信息,了解各方的需求,做出合理的安排与分配,并且各利益主体没有异议,都严格遵从。试想,我们的法学家、法官是这样的工程师吗?拥有如此多的信息量以及拥戴程度吗?
4、社会学法理学的基础是“美国的特定时空”
无论是从庞德为论证问题举出的案例,还是法律的具体关注点,都是“美国式”的。这一理论是按照美国社会的法律以及法律相关活动的特点量身定做的,就连哲学基础也是美国式的实用主义哲学,因此,其普适性是值得质疑的。
那么,基于此,我们应当如何对待庞德社会学法理学呢?我以为,我们对待他的态度应是学习借鉴以期获得启发,而非完全信奉的。无论是庞德的诸多观点,还是庞德运用的诸种方法与思路,都并非唯一合理的,很多方面仍然是存疑的。
【作者简介】
苏胜利(1986-),男,河南舞钢人,汉族,河海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08级硕士研究生。
【注释】 “社会学法理学”即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邓正来将之翻译为“社会学法理学”,余履雪将之翻译为“社会学法学”,除此之外,国内也有称之为“社会法学”。据我所见,“社会学法学”最为常用。参见:【美】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美】庞德:《法理学》(第1卷),余履雪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孙文恺:《社会学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吴经熊:《罗斯科·庞德的法律哲学》,载翟志勇主编:《罗斯科·庞德:法律与社会——生平、著述及思想》,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5-146页。
【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2-354页。严格来讲,“社会”的概念与内涵并非奥斯丁所主张,他主张的“国家”的观念。庞德在此处将“国家”置换为“社会”,可以视之为一种理论发展。
【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7页。
【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2页。
【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页。
孙文恺:《社会学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94页。
吴经熊:《罗斯科·庞德的法律哲学》,载翟志勇主编:《罗斯科·庞德:法律与社会——生平、著述及思想》,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3页。
【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9页。
【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4页。
参见【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8页。
参见【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9-131页。
参见孙文恺:《社会学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93页。
【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1页。
参见【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1页。
参见【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1-102页。孙文恺《社会学法学》一书中用“形同朽木”一词形容庞德眼中的分析法学,见该书第196页。
参见【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2-107页。孙文恺《社会学法学》一书中用“消极”一词形容庞德眼中的分析法学,见该书第198页。
参加【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7-117。
参见【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7-139页。
参见【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4页。
参见【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3页。
参见【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页。
参见【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2-73页。
【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6页。
【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7页。
孙文恺:《社会学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7页。
脱离本文语境来讲,“抽象”与“实用”两个词汇并非是对应的,但是,笔者找不到更加合适的词组来表达文意,只能不无遗憾的选择“抽象”与“实用”。况且,在本文的语境中,相信读者不会产生误解。
吴经熊:《罗斯科·庞德的法律哲学》,载翟志勇主编:《罗斯科·庞德:法律与社会——生平、著述及思想》,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3页。
参见朱利斯·斯通:《罗斯科·庞德的黄金时代》或舒伯特·莫里斯:《庞德院长的法理学》,均载翟志勇主编:《罗斯科·庞德:法律与社会——生平、著述及思想》,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页。
吴经熊:《罗斯科·庞德的法律哲学》,载翟志勇主编:《罗斯科·庞德:法律与社会——生平、著述及思想》,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朱利斯·斯通:《罗斯科·庞德的黄金时代》,载翟志勇主编:《罗斯科·庞德:法律与社会——生平、著述及思想》,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