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社会学法理学是如何建构起来的?

  
  3、“社会控制”这一概念直接来自于罗斯。庞德坦陈:“我更倾向于一种较为宽泛的意义上使用社会控制这个术语,亦即罗斯(Ross)教授当年最初采用该术语时所赋予它的那种含义——我曾有幸在内布拉斯加州立大学与罗斯教授共事,而且我对社会科学的真正关注也受惠于他的启蒙。”[⑥]“罗斯对庞德影响体现在他的社会控制的观点,为庞德的法理学提供了社会学起点。”[⑦]庞德运用社会控制的概念以统合此前出现的几种法律定义。当然,“社会控制”一词本身就表明了庞德的工具主义(或功能主义、实用主义)哲学观。庞德将法律视为“社会控制”的“工具”,通过对这一“工具”的使用而达到一定的“目的”,这些词汇的适用暴露出“庞德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工具主义者”[⑧]。将“知识”归结为“行动的工具”,这是实用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因此,庞德社会学法理学思想的哲学基础是实用主义。

  
  4、庞德提出的法律三要素的“理想”要素则具有哲理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的味道。19世纪的哲理法学派关注的是法律的理想要素,“他们试图着手批判法律体中的理想要素、赋予它以明确的形式,并且根据哲学思考对其进行考量和检测。”[⑨]二十世纪初的新康德主义代表人物斯塔姆勒“所采取的方法乃是阐明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的那些理想,并据此为我们提供一种根据它们是否实现正义这一点对法律制度、法律准则和法律律令进行的批判”[⑩]。如同斯塔姆勒一样,庞德强调的也是一种社会理想,而非抽象的个人意志。

  
  5、庞德对“司法过程与行政过程”的关注则直接来源于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因为现实主义关注司法过程和行政过程实际上是如何发生的理论,关注有关司法过程运作中应当发生什么理论等。[11]因此,现实主义法学关注的对象也是庞德所关注的。

  
  6、关于“目的”,前面虽然提到,但仍有必然单列出来。“目的”一词在耶林关于法律的理论中具有非凡的地位。耶林在《法律的目的》一书中视“目的”为“全部法律的创制者”,认为法律都是一种实现社会目的的手段。法律概念乃是为人而存在的,他们是实现人之目的手段。耶林根据那些应予增进的目的去检测那些法律原则和概念。[12]庞德同样强调法律的目的,《法理学》第一卷第二部分即以“法律的目的”为题。

  
  7、庞德通过“社会工程”的理念去认识法律,以及将法律视作是“有关社会的科学的一个方面”的观点表明他采用社会学的思想与方法。孙文恺认为庞德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的结论是受沃德和斯莫尔这两位社会学家的影响。沃德是一个狂热的政府控制和社会计划的倡导者,他认为立法应该是对人们行为经验的有效的组织。斯莫尔认为社会改革的推行应该运用法律的手段。[13]庞德将法律看作“有关社会的科学的一个方面”,这是社会学一直采用的走出法律帝国远距离观察法律现象的方法,否定法律的自足性。

  
  以上通过关键词寻根探源的梳理,虽然显得有些凌乱,但却清晰展开了庞德法理学的理论来源。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