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陈出新:庞德对此前主要法学流派思想的认识与补救
(一)庞德对此前主要法学流派思想的认识
庞德的社会学法理学思想有之前诸多法学派的思想元素,但庞德之所以推出的社会学法理学,必然是对之前诸流派观点的“不满”,而进行的“补救”。“不满”的前提是对此前诸流派缺陷的认识。那么,庞德是怎么看待此前诸流派存在的缺陷呢?
1、对19世纪三大法学流派的缺陷认识
在本书的第三章最后一部分,庞德以“对19世纪诸法学派的批判”为题,批判分析法学、历史法学、哲理法学这三大在19世纪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值得注意的是,庞德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考察19世纪三大法学派中每个学派所采取的方法”[14]。
庞德首先在总体上断定19世纪所有法学学派只根据法律本身且只从法律本身的方面出发建构一种法律科学的做法是有问题的。[15]
关于分析法学,庞德认为分析法学的方法一方面导致概念法学的产生,另一方面法律的命令理论也导致诸多恶果。概念法学是“按照逻辑的方式且只为了逻辑的目的(甚至不顾法律的目的)而坚持那些概念”。这要求法律的确定性,却忽视了社会是一个变化的社会,会导致法律正义的难以实现和法律的僵化。法律的命令理论排除伦理的、社会的和经济的要求,一旦进入立法与司法领域,会导致立法专断和司法专断。[16]
关于历史法学,庞德认为将历史方法作为唯一的方法,一方面,这种方法会使与法律理想不符的存在于传统中的不当因素无法排除,不利于法律理想与目的的实现;另一方面,法学家也可能会将法律史上的偶然事实视为法律普遍存在必然原则或必然范畴。他用大量的事例去证明历史法学的上述缺陷。[17]
关于哲理法学,庞德他表现出对哲理方法的青睐,肯定了哲理方法几个优点与贡献,哲理方法产生的缺陷主要是源自于对这种方法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有:当它被机械的使用,那么哲理方法的目的将因此落空;用语的混乱导致法律与道德界限的模糊;适用于具体的问题的哲理方法容易走向它的反面,即不仅失去批判功能,而且成了捍卫旧原则的理论。[18]
2、对其他法学思潮与流派的缺陷认识
关于社会功利主义者的法学观点,庞德认为这一理论存在四个缺陷:第一,具有太多的目的论功利主义的色彩,人们对作为利益的“好处”的需要并不是直接客观的,而可能是“哲学家认为他们需要的”“经济好处”,这使得社会功利主义的观点归于无效。第二,社会好处并非社会功利主义者所认为是给定的东西,相反,它是我们正在努力发现的东西。第三,以社会好处为司法及行政过程起作用的观点也与心理学和社会学的新近研究成果相悖。第四,社会功利主义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立法和行政理论,却不能是一种法律理论。[19]
关于新康德主义哲理法学思想,庞德认为其缺陷在于晚近趋向的逻辑教条主义。[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