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庞德所描述的社会学法理学所使用的关键词便可以露出组成社会学法理学的“各元素”。在庞德《法理学》第一卷第一部分中,我们找不到一个关于社会学法理学的系统定义或描述,但可以在文本中寻觅到零碎的相关表述,如在对社会学法理学与法律社会学的比较中,庞德指出:
“社会学法理学所预设的是一种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亦即一种通过按政治方式组织起来的社会的压力而形成的社会控制形式。此外,社会学法理学还认为,法律制度、法律学说和法律律令,从上述意义上讲,乃是社会控制的工具,从而是能够通过人们根据它们的目的所做出的有意识的智性努力而得到改善的。……法理学都必然发现一项直接的判准……这种实践性判准可以在一种社会工程的理念中发现……在社会学法理学中,我们乃是把这个问题当作一个专门问题加以对待的,即通过法律秩序,通过业已确立的规范或律令体、发展和适用这些规范或律令的技术以及这些规范或律令据以发展和适用的那些公认的理想,而且通过司法过程和行政过程而实现承认和保障人之需求或预期系统这个目的。……我们所研究的法律,乃是从一个更宽泛的角度上看属于一门有关社会的科学的一个极其专门化的方面。”[③]
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抽取如下几个关键词汇或者词组:“社会控制”、“政治方式组织起来的社会的压力”、“工具”、“目的”、“改善”、“社会工程”、“律令”、“技术”、“理想”、“司法过程与行政过程”、“有关社会的科学的一个方面”等。除了来自这段话中的关键词(词组)外,还有其他几个关键词是我们在读庞德文献中熟知的,因此也是不能忽视的,比如“法律科学”、“功能”、“文明”、“社会利益”等。这些词(词组)基本可以勾勒出庞德社会学法理学的基本观点,它们的意思有重合或者交叉,不过大致可以分成几个组(有时一个词可能会出现在不同组里),发现几条社会学法理学的思想线索。
1、“政治方式组织起来的社会的压力”,这主要分析法学派(特别是奥斯丁)的思想。“分析法学派主要着眼于法律律令背后的强力和约束力。对他们来说,关键的要点在于国家司法机构所实施的强制,而不在于任何无法确证强制实施的力量就是法律的规则。”[④]政治方式组织起来的社会,是法律的创制场所和实施场所,这种社会的强力保障法律得到普遍遵守。这区别于自然法学派与历史法学派等的观点,他们并未设置法律的这一前提。另外,庞德所认为的法律三要素之一的“律令”要素,也是分析法学派的主要研究对象。至于“改善”一词,则含有分析法理学的影子,因为分析法学家主张法律是可以刻意制定的,历史法学派否认这一观点,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人们不能去刻意创制。庞德用“改善”一词则是对二者调和。除此之外,庞德坚持认为“法理学意指法律科学”,法律科学这一表述也切合分析法学派的基本观点。
2、历史法学派的影子不仅能在“改善”一词中发现,还体现在“文明”一词之中。当然,仅从“文明”一词透视,在萨维尼和庞德之间,还隔着黑格尔、柯勒二人。也就是通过“文明”一词可以洞悉到社会学法理学与历史法学、新黑格尔主义法学之间的关系。庞德肯定法律与文明之间的关系,这受柯勒新黑格尔主义法学的直接影响。而柯勒的思想是建立在黑格尔理念论之上,即法律表达了或实现了一种理念。黑格尔的“理念”在萨维尼那里是“民族精神”,而在柯勒这里则是“文明”观念。可见,柯勒并不完全否定萨维尼的观点,相反,二者遵循共同的逻辑,也因此,柯勒“推进了19世纪的历史法理学”[⑤]。总体上,庞德的“文明”观是从历史法学派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中获得启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