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社会哲学法学派中其他学者的主张(如柯勒、斯塔姆勒、惹尼、狄骥等),庞德没有指出其中的缺陷。关于纷乱复杂的现实主义法学派,庞德主要的态度是陈述而非批判,偶尔出现的批判也只是认为某种现实主义法学观点忽略法律中的某一项要素的重要性或者认为它走向了极端。
(二)庞德社会学法理学对此前主要法学流派思想缺陷的补救
庞德将批判的矛头主要指向19世纪的三个法学流派,也就是在对其否定的基础上走向了社会学法理学。而对于与庞德站在同一战线上的、同样以反思19世纪法学思想的缺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20世纪初社会功利主义、新康德主义、新黑格尔主义、新唯心主义、自然法复兴等法学流派或思潮表现出更多的并非批判,而是表现出肯定、赞扬与吸收。正是通过对社会哲学法学派的理解、把握与吸收,庞德较为成功的弥补了此前(特别是19世纪)主要法学派的不足,从而最终形成了自己的社会学法理学思想。
1、从“法之内”到“法之外”:思考法律的角度转换
在这一点上,庞德明确指出:
“19世纪将法理学与其他社会科学完全相分离的做法乃是不可取的。一方面,把法理学封闭起来并无视其他社会科学向它提出的那些问题,乃是一个错误。另一方面,法学家对法理学自足性的笃信也是极为不幸的。从一般的角度讲,上述那种信念对于法律科学来说之所以是不幸的,实是因为它会导致法学观点的狭隘和偏激。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它之所以是不行的,还因为它在很大程度上必定会充满各种缺陷,比如说,法律在达致社会目的方面的滞后性、法律人在承认或认知这些社会目的方面所表现出来的迟缓或勉强、以及法律思想与大众思想之间就那场在20世纪头10年中表现得极为明显的社会改革等问题所表现出来的格格不入,等等。全球范围对法律秩序的不满——这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极为凸显而在又当下又开始重新表现出来,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法学思想模式所致,而且也是因为司法方法和法学方法所致,而我们知道,这些模式和方法实是法理学与其他社会科学之间缺乏‘团队作用’(team play)的结果。”[21]
庞德对19世纪三大学派的整体批判认为法学家不能只根据法律本身且只从法律本身的方面出发建构一种法律科学,取而代之的应该是社会学的观察方法,即“跳出”法律自身,将法律放到整个社会结构之中,从功能的角度去看待法律,并发挥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团队作用”,其合理性不言而喻。这种角度的转换是庞德建构社会学法理学思想的第一步。
2、从“分立”到“统合”:法律的关注点的变迁
分析法学派关注的是发达法律的律令体系,历史法学派关注的是法律的过去以及法律所体现的民族精神,哲理法学家关注的是法律的理想要素,并以此作为对现存法律进行批判的标准。庞德认为这三大法学派都在抱残守缺,研究法律,就应该是整体上的法律,他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