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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法理学是如何建构起来的?

  
  5、从“抽象”到“实用”[27]:法律的哲学基础的更新

  
  吴经熊说:“如果不把庞德和当时所谓的实用主义思想倾向相联系,我们也不可能认识到庞德的真实地位。”[28]的确如此,任何伟大的法学家必定有自己的哲学基础,任何重要的法学流派均是如此。毋论哲理法学家本身的哲学倾向,奥斯丁以功利主义作为哲学基础,萨维尼的黑格尔主义思想浓重,耶林在功利主义基础上创制社会功利主义作为哲学基础,斯塔姆勒以新康德主义哲学为基础,柯勒则以新黑格尔主义为哲学基础。庞德则较为信奉实用主义哲学。

  
  庞德关心的是“法律有什么用”?[29]“一个哲学家的地位很大程度上由他的提问方式所决定。庞德提出问题的方式立刻表明其为实用主义者。”[30]

  
  分析法学派的的哲学基础有功利主义(奥斯丁),也有新康德主义(凯尔森),还有语言分析哲学(哈特);历史法学派的哲学基础主要是黑格尔哲学。不同于庞德所依傍的实用主义哲学,19世纪的欧洲哲学重视理性,推崇抽象与逻辑,这在20世纪初的社会哲学法学派的各种思想之中都有体现。庞德社会学法理学思想以实用主义为哲学基础,构成了其哲学基础的更新。

  
  三、可能缺陷:对庞德社会学法理学思想的几点反思

  
  关于庞德社会学法理学思想较19世纪或20世纪初各法学思想的诸种变化,有合理之的,也有难以对优劣做出评价的(如哲学基础)。然而,在对其思想的形成过程进行梳理之后,提出几个问题供讨论是有必要的。除了邓正来批判庞德社会学法理学的“社会神”,以及孙国东博士批判庞德所采用的功能论可能限度之外,国内对庞德批判并不多。一方面是由于庞德社会学法理学体系过于庞大,另一方面是因为庞德明确提出自己的方法与角度,形成一种“信念”,别人很难进入其中去提出有深度的批评。

  
  我以为,庞德社会学法理学可能会存在以下缺陷:

  
  1、对之前法学派的批判可能是无效的批判

  
  在对19世纪三大法学派逐一展开批判之时,庞德谨慎地说明自己是“从社会学角度来看”,而且庞德的批判也是有哲学立场的,即实用主义哲学。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这样问:如果承认欧美经验主义传统发展出的实用主义哲学,相对于欧陆的理性主义传统下的哲学观,并不具有优先性,那么从以实用主义哲学为根基的工具主义方法以及社会学方法出发,对以欧陆哲学为根基的分析法学、历史法学、哲理法学等的批判,是否是有效的呢?是否可能以为哲学背景的差异,而不可能看到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等理论建构的真正用意呢?显然,法律存在多种因素,不同的理论均有取舍,以己之长,弓人之短,这种批判显然是没有多大的价值的。

  
  2、“贴标签”的方法引起的非议

  
  同为美国法学家的朱利斯·斯通在对庞德《法理学》五卷本的书评中说:“无可否认的是,庞德一直就倾向于‘过分热衷于贴标签、分类别’,事实上他在这五卷作品当中仍一如既往。……庞德自始就有的‘贴标签’和‘分类别’的倾向只不过是他对于大陆法和普通法传统思想褊狭的巨大胜利的外部表现,甚或是一面旗帜”。[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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