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日本法中得到的启示日本的拒付处分制度,从明治27年开始建立至今已走过了110个年头。其间,通过不断地修改和完善,发展至今,已经相当成熟。该制度用私的制裁形式来维持信用交易,发挥社会公益作用。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拒付处分制度,对于空头支票也仅限于罚款,效果不甚理想。在日本,拒付处分制度对于拒付票据的失信行为进行十分严厉的制裁,其结果迫使票据债务人能够自觉履行债务。笔者认为,我国在设计、制定拒付处分制度的时候,可以参考日本在这方面的先进经验。
2.从台湾法中得到的启示我国台湾地区的拒付处分制度的发展和演变过程,对于大陆来说具有以下多方面的启示。(1)自古以来,我国在立法上一直奉行“重刑轻民”的原则,这一观念,根深蒂固,延续至今。然而,运用国家的公权力即刑法的威慑力来解决票据中的债务履行问题,其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这一点,从台湾票据法第141条的多次更改最后归于失败的结果上可以得到证明。(2)在我国,票据信用交易仍作为行政部门规制的对象,一旦出现拒付情况,将按行政法规进行处罚。可是问题在于,政府在票据领域里介入过多,反而会阻碍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所以,笔者坚决主张,政府的行政行为不应触及票据交易市场。这一点,台湾的票据信用管理规定跨出了历史性的一步,即将有关拒付处分的内容从原来的行政规定中剥离出来,将拒付处分的条文纳入支票存款约定书的补充条款中。显然,这样的双方约定内容,与原来行政规定的性质完全不同,它是建立在签约自由的原则基础之上。这一极具灵活柔性的政策,对于我国今后拒付处分制度的完善具有很好的启发作用。(3)毫无疑问,拒付处分制度对于维护信用交易秩序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如果再进一步充实和提高信用情报机构的机能,建立一套拒付处分和信用情报公开两种制度并重并存的局面,将使信用交易的机制更趋合理和完美。为了能使我国的票据信用纯化的管理水平与欧美等先进国家靠拢,我们就应该多参考和学习台湾的立法经验和实务经验。
【作者简介】
李伟群,华东政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注释】(日)柴崎纯之介、井上俊雄:《银行实务综合讲座(6):票据交换》,金融财政事情研究会1980年,第156页。
(日)滨田道代:《商法》,岩波书店2001年新版,第283—288页。
(日)服部荣三、彦坡信次郎:《新银行实务法律讲座(第5卷)一票据交换》,银行研修社1972年,第154页。
姚嘉文:“中国近代
票据法发展史”,载《法学论集》1972年第2卷1号,第146页。
台湾银行是台湾规模最大的银行,并且在1961年7月1日的《中央银行》恢复业务之前,担任台湾中央银行的角色。
统计数据的出自1992年(司法院)司法统计年报。另外票据犯罪的量刑,法院有固定的量刑标准。例如票面金额在5万元以下者,仅处罚金;30万元以下者,仅处罚金与拘役;30万元以上始处有期徒刑。参照施文森:《
票据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第274页。
数据出自戴立宁:“空头支票处刑之问题”,载《台声》第14期,第4l页。原出典:台湾“司法部行政局”研究报告《违反
票据法之研究》,第63页。
参见“社论‘废止支票退票刑责此其时也’”,载《法学评论》1984年第5期,第2页。
中国人民银行编:《上海钱庄资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12页。
赵新华:《
票据法》,吉林出版社1996年版,第287页。
覃有土、李贵连:《
票据法全书》,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版,第315页。
钱心葵:“论建立票据法律制度对规范商业信用、建立正常结算秩序的作用”,同注引书,第2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