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大陆的拒付处分制度
(一)拒付处分制度的沿革
我国票据交换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清朝末年。那时中国的私人钱庄业已经相当的发达。其中尤以上海的私人钱庄业最为发达。[9]上海的钱业公会顺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于1890年成立了“汇划总会”机构,办理票据交换和集中清算。这是我国初期的票据交换机构,也可称之为我国最早的票据交换所的雏形。
此后,由于上海银行业务日益发达,票据流通日渐增多。为求自身发展,上海银行业联合准备委员会,在参照美国票据交换所的样式后,于1933年1月10日成立了我国第一家票据交换所——上海票据交换所。[10]虽然,我国早在1933年就成立了票据交换所,但当时对于拒付票据的发票人并没有任何制裁措施。1935年12月1日上海市银、钱以及信托商业同业公会发布了《上海市银行公会等公告限制往来户开发空透支票》公告。该公告明确规定,“往来户开发支票超过存款或透支限额,经付款行庄退票者,应由付款行庄在原支票上加盖‘存款不足’或‘透支过头’之戳记,并书面警告。倘经警告无效,仍迭有退票发现连续退票达3次以上退票行庄认为该户系出于故意者,立即停止其往来,同时将户名姓名、住址等报告公会分函各委员查照”。这是我国最早的拒付处分制度。同业公会的公告是银行团体的一种自律公约,在法律上明显带有私的性质,属于私的制裁范畴。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新的票据交换所。1953年我国按照苏联的银行体制模式对银行体制进行全面改革,即银行国有化。这样,人民银行集现金管理、贷款、结算于一身,本来具有信用、结算、汇款以及支付功能的票据因此而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当然,票据交换所也就不复存在。
1978年12月,我国实行经济改革开放政策。作为经济改革的重要一环——银行体制改革也势在必行。198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工商银行以及农业银行联合举办了“全国银行同一城市的票据结算经验交流”会议。会议强调了票据交换所的建立和运行对于加速资金的周转、促进商品的流通所具有的重要作用。不久,票据交换所就在我国各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县城迅速成立。[11]
目前,我国的票据交换所仅以票据清算为主要工作。与日本的票据交换规则以及新的台湾票据信用管理规定相比较,其最大的不同点就是,我国的票据交换所的规则中没有停止银行交易处分这方面的规定。
(二)“三角债”与拒付处分制度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