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将公权力即刑事处罚规定介入到票据交易之中,一旦失败,其结果反而会使法失去应有的权威。从台湾票据法第141条在这20多年里的演变过程可以看到,即使对拒付支票的出票人处罚加重,也未能阻止拒付支票的增多,相反由此而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所以,维持信用交易的正常秩序,靠的不是刑罚手段,而是应该积极建立一套事前预防的对策。也就是票据的受让人通过必要的信用调查,对于那些有可能造成拒付信用不良的出票人,早在票据交易的人口阶段就拒绝与其进行票据交易,这才是至关重要的。
(二)拒付处分制度的合理化与信用情报的健全化
台湾在经历了长达10年的事前准备和充分酝酿,在普通大众的热切期盼中,一部题名为《票据信用管理新规定》法规,终于在2000年12月22日公布出台,并于2001年7月1日正式实施。随着这一新规定的公布和实施,台湾的票据信用纯化制度由此步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
对于票据信用管理新制度,笔者认为,在以下两个方面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第一,在新的票据信用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当开立账户的申请人与银行签订账户交易合同的时候,按照契约自由的原则,必须附带签订一份有关停止交易处分(拒绝往来)为内容的补充合同。笔者认为,与原来行政规定相比较,新的票据信用管理规定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它是立足于契约自由的原则之上,对拒付票据的出票人,用这种新的制裁方式进行处分。这一改动,从根本上改变了长期以来惯于用行政命令对票据交易进行干扰的定向思维。仅此一点,意义深远,颇值称道。
第二,新票据信用管理规定中,坚持博取百家之长,洋为中用的原则,在与国际接轨方面也跨出了重要的一步。台湾新的票据信用管理制度中借鉴欧美等国经验,在票据交换所内成立了停止交易处分者照会中心,将信用情报公开,便利于公众查询。这样,不良票据就失去了滋生的土壤,从而真正达到了防止拒付票据发生的目的。
为了能够避开与信用不良者进行票据交易,台湾的新票据信用管理制度,保留了日本式的停止交易处分的制裁措施,并吸纳了日本制度中合理的部分。与此同时,又充分地参考了欧美等国的信用情报机关的照会制度。为了缩短与这些先进国家之间的距离,更好地融入国际潮流,台湾的新票据信用管理制度采取了兼容并蓄、为我所用的立场。这一做法,主动积极,可圈可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