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金融专业人士分析认为:“我国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因商业信用体系发育不良而孕育了巨额的三角债,已经严重阻挠了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三角债表现为:无期限,无条件,无责任的债务拖欠。它的存在,扭曲了商业信用的本来面目。”[12]笔者赞同上述分析观点。笔者认为要从源头上解决这些问题,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建立一套如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那样的严格有效的债务清偿制度。也就是说,从改善我国结算体制的角度着眼,从普及票据、提高票据信用纯化这一方面着手。具体是:首先,应该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提倡用票据结算债务。银行既要对企业和个人进行必要的指导,更要积极鼓励和劝导他们在经济活动中运用票据进行结算,使票据成为企业结算的主要手段。其次,票据的普及,并不意味着我国的票据信用就会自然得到提升和改善,而是必须在提高票据的“质”的层面上狠下功夫。如何提高票据信用程度,改善债务质量,这就是本论文的中心议题——即票据交易中的信用纯化与拒付处分之关系——所探讨的内容。很显然,票据一旦遭到不当拒付后,如果对发票人不予以任何处分,放任自流,势必会损害票据信用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制定一套严格有效的制度。
如前所述,日本的拒付处分制度,在维护票据交易秩序的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为了维护我国的票据交易秩序,在大力提倡普及票据的同时,有必要适时引进在日本沿用了100多年,目前依然行之有效的那套处分制度。该制度的最大特点就在于:一方面,在规定的一段时间里,通过剥夺那些不当拒付债务人的票据使用权利,限制其贷款资格以及停止对其提供任何金融服务等方法,将信用不良者清除在票据交易的行列之外;另一方面,因为这种严厉的制裁措施犹如一种无形的压力,时时提醒着每一个票据的债务者必须自觉履行支付义务,全力维护票据的信用,进而达到提高票据支付的确定性,使交换票据全部成为“优质票据”,减少甚至消灭不当拒付票据的发生。
由此可见,拒付处分制度,不但有减少拒付票据的发生、维护票据信用的效果,而且还因为它能对所有的票据债务人造成巨大的支付压力,事实上具有迫使付款人到期支付的强制性效果,因此,从最终的结果来看,它能使票据确实获得支付。这恰恰是彻底解决三角债所需要的制度。
(三)从日本法和台湾法中得到的启示
我国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票据的信用纯化这套体制尚未形成,与日本和台湾相比,拒付处分制度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甚至只能说目前尚在初始阶段。日本和台湾已经完善的结算制度和与之配套的维持信用秩序的拒付处分制度,以及与拒付处分制度相关的成熟的法律理论,对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票据结算制度,提供了许多值得参考的经验和可以借鉴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