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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之相比,审批标准所要求的内心确信程度更高,而主观色彩较弱、客观性较强。考察情况如表3所示: 表3 刑批刑拘的标准
2.审批材料 由于审批标准较高,且客观化程度较强,这就对审批材料的构成及其证明力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在三个公安局,审批材料的主体是证据,这也是刑拘决定的主要依据。访谈发现,N县、J区公安局的要求相对具体、严格,Y区公安局的要求较为模糊、宽松,这也许是缺乏专门的法制科承办人审核这一环节。考察的主要情况如表4所示: 表4 审批材料要求
除了证据材料,立案材料在一定程度上也具备类似证据材料的证明作用。在Y区和J区公安局,审批刑拘还要求移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及报案材料。据Y区公安局的局领导和J区公安局法制科承办人介绍,这些材料有两种具体作用:第一,证明案件已被立案,这是适用刑拘的前提条件。第二,帮助审批官员在最短时间内掌握案件事实的整体情况。尤其是在现行案件中,立案和刑拘审批同时进行,立案报告中既包括“发生了什么”,也会较为详细描述“谁实施了犯罪”,远比刑拘报告更为详细。这样,通过阅读立案材料就可以在最短时间内了解案件事实的概貌。 (二)审批方式 考察发现,在层级式审查中,侦查部门领导的审查通常流于形式,法制部门的审核较为严格,局领导的决定主要依赖于承办人意见。在个别地区,对于疑难复杂案件的审批采用集体决策形式,充分体现了刑拘审批的慎重性。 1.侦查部门领导的审查与局领导的决定 在三个调研地区公安局,部门领导的审查都是形式化的,往往“拿来就签”。N县公安局的三名侦查人员介绍:在N县公安局,侦查部门领导负担刑事拘留的初步审查;一般来说,部门领导通常全程参与了案件的侦查,或者至少从案发后就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因此,收到刑拘报告后通常无须任何审查,直接签字。Y区、J区公安局的情况与之相似。 局领导的审查比侦查部门领导稍严,但与法制科承办人相比又有所不如,最终决定基本以法制部门承办人的意见为准。在N县、J区公安局,局领导的审查比侦查部门领导稍严,但与法制科承办人相比又有所不如,最终决定基本以法制部门承办人的意见为准。其中,在N县公安局,由于对法制科副主任的能力十分信任,[11]分管法制的副局长收到法制科转来的刑拘材料后通常不再进行审查,而是直接签字。在J区公安局,局领导的审批则很简单。一名法制科官员称,局领导完全依赖法制科,只要法制科审核同意,局领导没有不签的。另一名侦查人员则称,局领导审批时,通常不再审查证据和听取口头汇报,而只看是否有法制科官员的签字。Y区公安局的情况稍有不同。由于缺乏承办人审核环节,分管刑拘审批的局领导实质上兼负了审核和批准两种职责。根据这名副局长及两名侦查人员的介绍,在他自行审批时,审批过程包括两个阶段。一个阶段是口头汇报阶段。在正式申请刑拘前,部门领导会向他当面或电话汇报案件情况,在他同意后,办案人员才会提交刑拘报告。第二个阶段是正式审批阶段。接到刑拘报告后,他不会再看报告内容,只看上面是否有部门领导的签字;对于证据材料,也只浏览一下看看是否有一些必要的证据类型,而不再细看内容。只要这两个条件具备,他会立即签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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