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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权力的控制如何实现——以刑事拘留审批制度为例的分析

  

  
1名派出所副所长:在该所,刑拘的标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大概要达到70%以上的确信程度才会申请刑拘。”

  
5名侦查人员:应达到70-80%以上的确信程度才会考虑刑拘。

  
其中1名侦查人员解释称,在确信嫌疑人有罪的问题上,经验依据和客观依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侦查经验出发,差不多要100%相信嫌疑人有罪才会申请刑拘,但如果客观证据能够证明到60-70%的嫌疑程度就可以了

  
  与之相比,审批标准所要求的内心确信程度更高,而主观色彩较弱、客观性较强。考察情况如表3所示:

  
  表3 刑批刑拘的标准

  

  
  
  
  
  
  
  
  
  
  

  
N县公安局

  
Y区公安局

  
J区公安局

  
法制科副主任:(决定刑拘的)证据应达到证明犯罪程度,从内心相信有罪的程度应达到90%。证据需要形成锁链,确定是他做的案,不能排除。

  
1名副局长:从审查证据的角度,刑拘要达到90%以上的确信程度。有的案子需要证据的完善过程,只要是有部分的证据能够指认他,我就能批。

  
法制科副科长:刑拘条件基本达到批捕条件。嫌疑人有伤的、有辩解的一般不批。我批的时候的时候内心确信一般要达到99%。如果没有口供,所有的材料都指向并锁定他,即使没有口供或者辩解,也可以批。

  
  2.审批材料

  
  由于审批标准较高,且客观化程度较强,这就对审批材料的构成及其证明力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在三个公安局,审批材料的主体是证据,这也是刑拘决定的主要依据。访谈发现,N县、J区公安局的要求相对具体、严格,Y区公安局的要求较为模糊、宽松,这也许是缺乏专门的法制科承办人审核这一环节。考察的主要情况如表4所示:

  
  表4 审批材料要求

  

  
  
  
  
  
  
  
  
  
  

  
N县公安局

  
Y区公安局

  
J区公安局

  
法制科副主任:(审批刑拘时要求)至少有3个以上人证或人证加物证,或口供加物证。可暂无辩认、枝节证据。关键是要有主要证据。

  
3名侦查人员:局领导审批刑事拘留时对证据材料没有特殊要求,证据线索材料也可成为申请和批准刑事拘留的依据。

  
分管副局长:审查时看一看有没有目击证人,有没有搜到赃物。

  
6名侦查人员:审批刑拘应具备的证据材料包括讯问笔录、证人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扣押物品清单等。

  
法制科一名官员:证人、被害人陈述等旁证材料至少需要两份以上,且能相互印证;在嫌疑人未作供述时,要求证据更加扎实。

  
  除了证据材料,立案材料在一定程度上也具备类似证据材料的证明作用。在Y区和J区公安局,审批刑拘还要求移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及报案材料。据Y区公安局的局领导和J区公安局法制科承办人介绍,这些材料有两种具体作用:第一,证明案件已被立案,这是适用刑拘的前提条件。第二,帮助审批官员在最短时间内掌握案件事实的整体情况。尤其是在现行案件中,立案和刑拘审批同时进行,立案报告中既包括“发生了什么”,也会较为详细描述“谁实施了犯罪”,远比刑拘报告更为详细。这样,通过阅读立案材料就可以在最短时间内了解案件事实的概貌。

  
  (二)审批方式

  
  考察发现,在层级式审查中,侦查部门领导的审查通常流于形式,法制部门的审核较为严格,局领导的决定主要依赖于承办人意见。在个别地区,对于疑难复杂案件的审批采用集体决策形式,充分体现了刑拘审批的慎重性。

  
  1.侦查部门领导的审查与局领导的决定

  
  在三个调研地区公安局,部门领导的审查都是形式化的,往往“拿来就签”。N县公安局的三名侦查人员介绍:在N县公安局,侦查部门领导负担刑事拘留的初步审查;一般来说,部门领导通常全程参与了案件的侦查,或者至少从案发后就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因此,收到刑拘报告后通常无须任何审查,直接签字。Y区、J区公安局的情况与之相似。

  
  局领导的审查比侦查部门领导稍严,但与法制科承办人相比又有所不如,最终决定基本以法制部门承办人的意见为准。在N县、J区公安局,局领导的审查比侦查部门领导稍严,但与法制科承办人相比又有所不如,最终决定基本以法制部门承办人的意见为准。其中,在N县公安局,由于对法制科副主任的能力十分信任,[11]分管法制的副局长收到法制科转来的刑拘材料后通常不再进行审查,而是直接签字。在J区公安局,局领导的审批则很简单。一名法制科官员称,局领导完全依赖法制科,只要法制科审核同意,局领导没有不签的。另一名侦查人员则称,局领导审批时,通常不再审查证据和听取口头汇报,而只看是否有法制科官员的签字。Y区公安局的情况稍有不同。由于缺乏承办人审核环节,分管刑拘审批的局领导实质上兼负了审核和批准两种职责。根据这名副局长及两名侦查人员的介绍,在他自行审批时,审批过程包括两个阶段。一个阶段是口头汇报阶段。在正式申请刑拘前,部门领导会向他当面或电话汇报案件情况,在他同意后,办案人员才会提交刑拘报告。第二个阶段是正式审批阶段。接到刑拘报告后,他不会再看报告内容,只看上面是否有部门领导的签字;对于证据材料,也只浏览一下看看是否有一些必要的证据类型,而不再细看内容。只要这两个条件具备,他会立即签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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