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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权力的控制如何实现——以刑事拘留审批制度为例的分析

  
  四川省公安厅于2004年9月30日发布了《案件审核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要求全省各级公安机关遵照实施。根据《规则》第二项规定,拟以公安机关名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的,应交由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这样,在办案人员申请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这两个环节之间,嵌入了法制部门的审核环节。于是,在四川省公安机关,刑拘的审批程序被改造为“三级审批”。《规则》具体规定了案件审核的内容和程序:(1)审核内容。包括案件的受案、立案、管辖是否合法,办理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和审批文书是否规范、完备,拟作出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对象、条件,拟作出的行为是否适当、必要。(2)审核程序。案件审核通过案卷审查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要求办案单位作出书面或口头说明;案件事实、证据符合拟作执法行为要求、定性准确、执法意见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和相关手续完备的,审核部门应签署同意意见,由办案单位提请审批责任人审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或退回补查、完善手续,或签署变更意见后提请审批负责人审批,或出具《执法监督意见书》。(3)审核责任。对于审核结果,《规则》还规定了“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在上述制度意义的三级审批程序中,法制部门审核的权、责明晰而具体,审核程序也相当严格。在此意义上,可以认为它是“三级审批”中的核心环节。侦查实践的情况如何呢?考察发现,在三个调研地区公安局的刑事拘留审批程序中,还增加了侦查部门领导审查这一环节,但Y区公安局在一般案件的审批中省略了法制审核环节。[9]这样,N县、J区公安局的刑拘审批变为“四级审批”,而Y区公安局仍然采用“三级审批”,但中间环节尚不是《规则》所要求的法制审核。三个调研地区公安局的审批流程如表1所示。

  
  表1 三个调研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审批流程

  

  
  
  
  
  
  
  
  
  
  
  
  
  
  
  
  
  
  
  
  
  
  
  
  
  
  
  

  
调研地区

  
审批层级

  
N县公安局

  
Y区公安局

  
J区公安局

  
第一级:侦查人员

  
侦查人员填写《呈请刑拘报告书》

  
侦查人员填写《呈请刑拘报告书》

  
侦查人员填写《呈请刑拘报告书》

  
第二级:侦查部门领导

  
部门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

  
部门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

  
部门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三级:审核部门

  
法制科副主任审核

  
一般案件:缺乏

  
复杂疑难案件:以法制部门为主的集体审核

  
法制科承办人审核

  
第四级:局领导

  
分管法制的副局长审批

  
分管刑侦副局长审批

  
值班局长审批


  
  对上述审批程序的运行机制,笔者将从四个方面进行考察:第一是审批要求,包括审批标准和审批材料的具体要求;第二是审批方式,指书面或口头方式;第三是审批耗时情况;第四是审批效果。在一种流水作业式的审批机制下,审批要求比较简单,审批方式相当粗疏,审批过程也会十分迅速,相应地,审批效果难以得到保证。[10]这种审批机制的特点是效率较高,但在权力控制方面作用不大。实践中的刑拘审批是否属于这一情形?对此,笔者考察如下:

  
  (一)审批要求

  
  审批标准指审批官员(审核部门和局领导)决定刑拘时应当符合的各种条件,主要指证明标准。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刑拘的审批标准,应以审批材料为基础。在二者关系上,审批标准决定了申请刑拘时应提交哪些种类的材料。考察发现,审批标准明显高于侦查部门或侦查人员(申请人员)所掌握的标准(申请标准),相应地,审批官员对审批材料的构成及证明力也有更加严格的要求。

  
  1.审批标准

  
  访谈表明,侦查人员(申请人员)申请刑事拘留时都掌握了一定的标准,此即申请标准。申请标准的主要特点是,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可能性应当远远超过无罪的可能性,但侦查人员形成内心确信的依据多来源于线索、经验和感觉,主观性较强。考察情况如表2所示。

  
  表2 申请刑拘的标准

  

  
  
  
  
  
  
  
  
  

  
N县公安局

  
Y区公安局

  
J区公安局

  
3名经侦大队的侦查人员:如果证据能够证明到80%的有罪程度就可以报请刑事拘留。

  
1名刑警大队的侦查人员:刑警大队侦查的案件比较重大,报请刑事拘留时一般已有相当充分的证据,接近逮捕标准。

  
1名刑警大队侦查人员:我办的案件要求达到80%以上的内心确信才会考虑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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